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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化偵查專業度—賦予檢察官組織專業偵查團隊的法源、偵查技術的革新與學習、分案方式的調整

說明及具體問題:
空、水、土汙等環境案件的偵查,經常需要化工、物理、醫學等等科學知識的輔助,或需要遙測、空拍、地表變異點辨識、犯罪熱點監控等科學技術。當檢警調需要其他部門提供資訊及技術協助,且需資訊保密時,需要有一個協調單位及機制提供即時有效率的協助。

在我國打擊環境犯罪所曾經產生過的任務編組形式,例如在台南地檢的環境犯罪防治結盟(結合檢方、環境稽查、警察、民間環保團體等),或是在板橋地檢的環保犯罪查緝中心(結合檢方、新北市環保局)、法務部曾成立的打擊民生犯罪小組等等,都或多或少發揮了相當的作用。但也常見因組織法源的不足,此種臨時性或半常態性的任務編組,有時會碰到機關事權爭執或指揮無法落實的情形。

再者,環境犯罪例如傾倒或排放廢水廢液、盜採陸砂河砂、山老鼠盜伐森林等,多非單一犯罪人所能完成,通常涉及龐大的組織,甚至黑白兩道,因而一個環境犯罪,除了環境犯罪本身以外,背後還會牽涉到貪汙、圖利、偽造文書、槍砲、毒品等其他犯罪。如未能一併分案偵查,而就不同的罪名切割偵查起訴,通常無法一網打盡。

另外,更有許多環保案件牽涉財團,如台塑的空污與土污、中鋼的爐渣集塵灰,後來都不了了之,與缺乏一開始就有檢察官介入協助蒐證,以及獨立的司法調查支持有關。

​墨西哥為了應付大企業的空污,成立環境保護檢察官辦公室,使其有行政調查、告發及刑事追訴職權,司改國是會議第三組其中有一個議題涉及檢察體系的組織檢討,我國或可思考同時賦予檢察官若干環境行政權限與司法偵查追訴權限,或以駐署方式提供環境主管機關諮詢、移送追訴的協助,或許能讓環保刑事案件,甚至行政稽查更能落實。
建議方案:
  1. 設置駐環保署駐署檢察辦公室,負責協調工作,加強環保署與司法機關的聯結。或在環境犯罪好發的管轄區域,設置環境保護檢察官,同時賦予行政權限及司法偵查追訴權限。
  2. 在檢察組織法令增修相條文,賦予檢察官成立任務編組的法源,指定所需之專業人力或主管機關稽查人員,並統一指揮事權,避免專業不足、事權不一、指揮困難或蒐證洩密。
  3. 環境犯罪偵查技術定期教育訓練。
  4. 與環境犯罪有關之組織犯罪及其他相牽連案件,統一分案到專責的檢察官偵辦。

查看其他建議:

二、提升資訊透明度—資訊揭露、強化判讀、還給人民環境知情權

三、增加人民的信賴度—偵查及審判迅速、嚴謹、透明、專業,增修相關環境主管法令,以期適用明確並有效救濟

四、落實污染、破壞環境者負責回復環境原狀之規範,強化沒收法制,消滅環境犯罪的誘因。另提高警調辦理環境案件的積分,加強偵辦環境犯罪的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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