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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加人民的信賴度—偵查及審判迅速、嚴謹、透明、專業,增修相關環境主管法令,以期適用明確並有效救濟

(一)偵查
說明:民眾向環保單位檢舉之案件,常常因議員關說、首長施壓或者環保單位本身與不法業者之勾結,而常以查無證據為由結案;而屬司法體系一環之檢察官,有環保團體擔心,是否會因同樣因素而吃案?近來有一由民間團體與環保署協助蒐證且證據明確之廢螢幕非法進口、清除、處理案件(見案例說明),相關證據移送苗栗地檢署後一年多,卻遲遲未起訴。由於環保犯罪案件需仰仗檢察官偵辦與起訴,因此其只要採取拖字訣、佯稱偵辦中,而偵察過程又可不公開,如此拖過一段時間後,即可讓直接受害之利害關係人心疲力盡,未直接受害之利害關係人(如環保團體)忘了該案,其效果等同於吃案。

​案例:
1.美國環保團體「巴塞爾行動網」曾於2014-2015年在200台美國產生之廢螢幕裝設追蹤器,交給當地回收商,結果發現其中五台於2015年中跑到台灣。該團體與看守台灣協會成員,於2015年12月至這五台廢螢幕停留的4個地方,結果在苗栗縣頭份掩埋場入口處附近的一戶農家,發現數萬台來自美國的廢螢幕。這些螢幕露天堆放,任由風吹雨打,基座與電線亦已切除,顯然為廢螢幕無疑。據現場一位徐先生出面解釋,他們進口這些廢螢幕,把其中有價的印刷電路板拆出來,賣給處理廠,其他無市場價值的部份,則打算賣給受環保署稽核認証的受補貼機構,領取部份的回收清除處理補貼。

2.巴塞爾行動網和看守台灣協會隨即向環保署示警,環保署亦即展開調查,並發現該戶農家乃為丞甫科技有限公司(統編:80235394)運作場所,該公司以二手品名義,進口廢螢幕。環保署乃將其調查發現,移送苗栗地檢署偵辦,並請巴塞爾行動網提供一份調查報告,作為承甫公司走私廢螢幕並企圖盜領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的佐證,內容包括這五台裝設追蹤器的廢螢幕的來源、移動路線、停留地點、巴塞爾行動網到台灣現勘的發現等。該調查報告由環保署一併移送苗栗地檢署。

3.承甫公司違法進口廢螢幕證據相當明顯,然本案由環保署移送苗栗地檢署已一年多,卻尚未起訴;巴塞爾行動網也一再來函了解本案偵辦結果。檢察官遲不起訴之原因未明,但據了解,該公司負責人為黑道背景,是否透過管道攏絡或威脅檢察官,則未可知。
 
(二)審判
說明:讓人民信任的司法判決必須有效力,中科三期環評訴訟的案例讓社會大眾對司法判決的信心大打折扣,就是因為法院判決對行政部門的強制力,行政部門扭曲判決而拒絕遵守。而環保法規有時因用詞未有嚴謹定義或敘述不明確,讓法官得依污染行為被告之觀點,讓污染行為人得以逃脫法網制裁。比如,被非法填埋的爐碴產品是不是廢棄物?就曾因為廢清法對何謂廢棄物沒有嚴謹定義,經濟部與環保署認定不同,而成為違法者的藉口。近來,收受電子業污泥的欣贏公司,遭檢察官以「未依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處理廢棄物」起訴,卻遭辯護人針對何謂「許可文件」大作文章,此見解之不同,固然與廢清法未明確說明有關,但法院枉顧環保行政機關長久以來之實務,恐亦有可議之處。

案例:
1.中科三期環境訴訟案:行政部門抨擊最高行政法院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無效用、無意義、破壞現行環評體制」,並以「停工不停產」繼續開發營運。

2.全國最大的事業汙泥處理公司欣瀛科技,於2014年前被檢方查獲把未經處理完善的汙泥堆置在農田或空地,遭檢方依廢清法第46條第四款「未依許可文件內容處理廢棄物」起訴,但於2016年9月一審獲判無罪。

3.據報導,台南環檢警聯盟2014年3月間起陸續查獲欣瀛涉嫌未依許可文件內容,處理事業廢棄物,將事業單位大量汙泥,回填農地或堆置在砂石場。依規定,欣瀛應將收來的汙泥,經過乾燥、研磨、造粒、燒結、產品骨材等程序才算完成處理,且產品含水率要低於10%。但檢方發現這些汙泥都沒有依正常程序處理,欣瀛縮短處理時程,藉他人之手載離廠,讓公司得空出貯存量以繼續收受事業廢棄物,並收取處理費。
​

但一審判決認為,許可文件是指許可證,不包括業者申請許可時所附製程說明文件;而許可證上只說明廢棄物處理種類與方式,並沒有說明其處理的詳細程序。因此欣瀛縮短處理時程,僅得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裁處罰鍰,不能認為是未依許可文件內容處理廢棄物,因此未觸犯刑罰,判無罪。照此法官見解,只要欣瀛隨便燒燒污泥,燃燒溫度與時間皆遠低於其申請許可時所附製程文件中的說明,即使產出物仍與廢棄物無異,仍不能算是「未依許可文件內容處理廢棄物」。

​建議方案:
  1. 修正行政訴訟法制當中有關於停止執行的規定:現行法是「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然環境案件如涉開發行為,修正為「以停止執行為原則,例外不停止執行」,以避免違法行政處分之執行,侵害人民的權利。                                                                                                                                                             當居民及公益團體對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提出行政救濟時,為維護環境之現狀及完整,避免開發單位繼續開發造成既成事實,對於環境形成不可逆轉之破壞,明定提起行政救濟即停止執行及停止實施開發行為之規定,至於停止執行之效力,則於行政救濟結果確定時終止。
           惟上述原則容有例外者,明定例外不停止執行之要件及程序。若為維護重大環境公共利益之必要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得依聲請裁定不停止執行。此項聲請,於行政訴訟繫屬中及起訴前,均得為之。此外,並參酌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明定若不停止執行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之情形,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撤銷不停止執行之裁定。
  2. 環境法制的重新檢討:包括廢棄物清理法、水汙染防治法、空氣汙染防治法、森林法、畜牧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等,其間涉及定義性規範、處罰性構成要件規範、刑度責任者,應會同法務部共同研修,並廣納學者、公民團體、環保團體之意見,通盤檢討。
  3. 成立防制環境犯罪專章:在台灣目前環境犯罪的偵查起訴,大部分(90%以上)均依據環境行政法律,學理上稱為附屬刑法或行政刑法,並無法依據統一刑法典,導致檢警與一般民眾誤以為:環境犯罪僅是輕輕放下?在偵防上往往僅能打蒼蠅無法打老虎-捉小放大,日月光水污案即是此例,同時也導致台灣附屬刑法或行政刑法肥大症亂象。
建議我國應將各類型環境犯罪收錄於刑法典,成立防制環境犯罪專章,以提高環境保護意識的刑法一般預防功能。德國比較法制,可提供我國立法依據的參考,德國1980年即將各種環境犯罪類型制訂於統一刑法典,並有多次針對執行缺失提出環境犯罪防制法案,可供比較法研究基礎。

查看其他建議:

一、強化偵查專業度—賦予檢察官組織專業偵查團隊的法源、偵查技術的革新與學習、分案方式的調整。

二、提升資訊透明度—資訊揭露、強化判讀、還給人民環境知情

四、落實污染、破壞環境者負責回復環境原狀之規範,強化沒收法制,消滅環境犯罪的誘因。另提高警調辦理環境案件的積分,加強偵辦環境犯罪的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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