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露營逐漸成為國人主要休閒活動之一,所呈現的違法亂象卻是有增無減,從既存執法不力問題到鬆綁合法或另立專法,今年5月19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中,原本要討論因應露營場合法化所提出的《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非都管》)第六條附表一之修法建議(附件一),卻因疫情而不了了之。後續追問觀光局得知,近期再召開一次機關研商會議後即要定案,經環團陳情,立法委員陳椒華認為非常不妥,目前此修法只是為了放行大多數小型露營場合法並得免經許可興建設施,卻無法處理既存有環境安全疑慮之露營場,因此特偕同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環境法律人協會及地球公民等環團緊急召開記者會,提出對於此次露營場合法化之修法疑義,要求暫緩修法。
立法委員陳椒華表示,露營是國人接近大自然的健康活動,又於近幾年大受歡迎而成為主流休閒活動之一,卻多為非法經營,並位於災害敏感區域,譬如山坡地等,在氣候變遷強降雨又加上地震之下,對於國人生命威脅甚大,譬如前天日本靜岡在大豪雨之後發生土石流,政府實在不可不慎,應將之正視為「露營產業」,從土地使用角度擬定整體發展目標、構想、區位及總量,納入國土計畫長遠思考,兼顧環境承載及產業永續發展。
但目前非但沒有看到這樣的擘畫,也看不到任何有魄力的法源或執行,來啟動位於危險區域的露營場退場機制,以及引導業者正確發展的管理機制,現更透過消極的修法放寬《非都管》,讓違法露營場佔比最高的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許可作「露營設施」使用(即營位設施、衛生設施和管理室等固體設施),讓人直接聯想為就地合法,還能免經許可興建固定設施,此舉只是提供大多數的小型露營場合法便門,更因興建固定設施而提高開挖整地需求,以及恢復農牧林用的難度,加上原本執法不力的問題,可以想見將露營場納管改善目前亂象的理想難以實現,更可能加劇亂象叢生。因此我主張暫緩此次修法,應面對執法不力問題,健全露營場經營的前端審查與後端稽查機制,長遠來看更應另立專法,將露營產業納入國土計畫,才能讓露營產業得以永續發展,真正成為國人健康、安全又友善土地的休閒選擇。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粘麗玉主任表示,既有露營區亂象叢生卻沒人管,譬如,在集水區露營不顧水源保育、垃圾亂丟;合法申請A區,卻於假日自我擴充 N區,甚至占用國有地等。粘主任認為,位於集水區、特定水土保持區、土石流潛勢溪流影像範圍、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的露營區,應該全面「為顧及消費者生命安全」公告與勒令停業與罰款!可別像新竹縣政府公告了卻無作為(附件二)。
而關於露營的既有法規也是充滿問題,譬如「露營場管理要點」七、露營場緊急應變、緊急救護及遊客疏散計畫,應揭露於網際網路:露營場多位於高山、水域邊,場地內是否有標示、進行演習、設有合格救護人員、衛生醫療機構、有設置外送機場或救護車等設備?災害訊息萬變,突發狀況可能性很大,若露營場區交通訊號全斷成孤島效應,等警報發布才進行疏散已來不及。以上涉及警消法令全是地方政府的事,責任與交通部觀光局無關。
此次修法建議《非都管》第六條附表一不應草率修法放寬,其中「農牧林用地上各地露營場地品質與數量不同應保留彈性,讓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及總量管制」,舉例有的露營場是飛行傘露營基地,有的是在泛舟水域邊露營場,此「彈性與總量管制」須更明確檢討附加用途規定,不應含糊無視生命安全問題。有公部門農場部分土地沒種果樹,反而放上木棧板作為營位,如此樣態容許在農牧及林業用地上局部利用,是否符合國土復育?果園擴充為露營區,其排水問題造成鄰地排水橫流,甚至土石流失。
露營場位於山坡地保育、海岸、河流等不同環境地貌,樣態也不同,一旦鬆綁開放,種種亂象就解決了嗎?粘主任認為應辦公聽會檢討,廣邀露友說出營地亂象,而不是政府部門自己決定,忽略露營場地現狀問題。這就是政府的責任,不是訂了露營要點後就與觀光局無關,然後造成山、林、流域的另一首悲歌!
暫緩草率修法,回歸國土規劃思考合理的管理機制
環境法律人協會空間政策研究專員黃子芸指出,當前正值土地規劃與管理,由「區域計畫法」體系過渡至「國土計畫法」體系期間,此時貿然放寬《非都管》容許使用項目,開放露營場全面就地合法,合法化的露營場就具備了既有權利保障的基礎,形成後續國土計畫功能分區土地使用管理上的漏洞,因此,我們嚴正呼籲,暫緩急就章的草率修法。
經比對,《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110年2月版草案)規範,原合法的露營場雖屬「既有權利保障、免經同意」,但新設露營場,因考量土地資源條件及環境敏感特性,僅得於「允許有條件使用」的國土保育地區第二類、農業發展地區第三類中,「應經同意」後使用;其中「應經同意」程序包含應檢相關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辦理,且位於環境敏感地區、原住民族土地案件,應組成專案小組審查,亦規範有審查條件。相較之下,本次提出露營管理的修法建議,雖洋洋灑灑列了3、4點的附帶條件,但因屬免經申請許可使用的容許使用項目,並無審查程序把關,更難以談論後續的管理及仍違法的露營場的取締及輔導策略。此皆再再顯示,露營場合法化步調應放緩,並可參照《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的申請及審查程序規範,審查條件則應回歸國土規劃思考合理的管理機制,才得以真的促進露營活動的管理。
經比對,《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110年2月版草案)規範,原合法的露營場雖屬「既有權利保障、免經同意」,但新設露營場,因考量土地資源條件及環境敏感特性,僅得於「允許有條件使用」的國土保育地區第二類、農業發展地區第三類中,「應經同意」後使用;其中「應經同意」程序包含應檢相關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辦理,且位於環境敏感地區、原住民族土地案件,應組成專案小組審查,亦規範有審查條件。相較之下,本次提出露營管理的修法建議,雖洋洋灑灑列了3、4點的附帶條件,但因屬免經申請許可使用的容許使用項目,並無審查程序把關,更難以談論後續的管理及仍違法的露營場的取締及輔導策略。此皆再再顯示,露營場合法化步調應放緩,並可參照《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的申請及審查程序規範,審查條件則應回歸國土規劃思考合理的管理機制,才得以真的促進露營活動的管理。
應上山實查露營場樣態,避免高風險地區設置露營場
地球公民基金會花東山林組主任黃靖庭指出,露營場問題之所以長期難解與政府管理權責劃分不明有關,這也是台灣普遍遊憩行為的共同問題。交通部觀光局應先制定管理露營場的專法,將中央和地方的權責劃分清楚,引導地方政府進行因地制宜的管理和總量管制設定,過程中也應特別要考慮原住民保留地的特殊性,需制定落實「尊重原住民選擇土地利用之權利」的步驟。另外,關於環境敏感區位是否能設置露營場,應協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上山實察瞭解各式露營場開發的樣態,制定合理的設置規則,並劃出真的具有高災害風險的地區,若該區已有露營場則要想辦法協助業者遷移或停業,避免直接放寬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這樣才有機會讓露營成為合法又安全的遊憩行為,推廣給全體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