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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後,非核家園真會走入歷史嗎?

11/29/2018

1 Comment

 
原文出處:蘋果即時新聞 

文/張譽尹 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
上周大多數對第16案以核養綠公投案投下同意票的民眾,恐怕對其法律效力及後續影響一知半解,2025年非核家園就要走入歷史了嗎?恐怕有待商榷。

依照《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1項第1款、第30條第1項第1款、第30條第5項的規定,公投第16案是「複決型公投」,也就是對於民國106年1月26日已制定生效的《電業法》第95條第1項:「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之規定,透過公民投票的複決,讓其失效。《電業法》第95條第1項規定,將在公民投票結果公告3日後,失其效力。

但是,2025年(民國114年)台灣邁入非核家園,其法源除了《電業法》95條第1項之外,尚有民國91年12月11日訂定的《環境基本法》第23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及相關子法的規定。


詳細來說,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第2項、「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16條等相關規定,核電機組必須有原能會核發的運轉執照,才可以發電。而運轉執照有效期間最長為40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台電應於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5年至15年,提出相關的安全分析報告,向原能會申請換發運轉執照,經過核准,才能繼續發電(俗稱延役)。若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發電。

依照上述的規定,核一廠與核二廠共4部核能發電機組,都已無法再申請延役,核三廠2部核能發電機組,則分別必須在民國108年7月25日、民國109年5月16日前申請延役,否則亦不得再發電。核三廠最後一部機組若未在法定期間申請延役並獲准,則台灣將在民國114年5月17日核三廠二號機組運轉執照到期後,正式進入無核電時代。

這就是2025年非核家園時限的由來。
從上可知,即使《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因公民投票第16案複決的結果失其效力,上述的《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仍是國家必須執行的條文。《環境基本法》第23條「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仍是國家必須遵守的義務。第16案公投通過後,對於擁核者來說,也僅有「《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失效」的法律效果。但若要提高核電發電佔比到20%,除了要舉行核四啟封公投之外,尚需讓核一、二、三廠順利延役,然後再到台灣沿海各縣市,選址申請環評、陸續蓋新的核電機組。

台灣社會從民國59年核能一廠開始興建以來,經過美國三哩島核災、蘇聯車諾比核災,一直到日本福島核災,全國民意及兩黨政府才好不容易凝聚出明確的非核家園共識。國民黨馬英九政府於民國103年宣布核四封存,民進黨蔡英文政府於民國105年宣布核一、二、三如期除役不延役,核四不啟封,另於民國106年制定《電業法》第95條第1項的宣示性條文。

雖然今年擁核者以去脈絡的話術,在公民投票結果佔了上風,但這只佐證了一句話:「民意如流水」。以核養綠公投雖然通過,在法律上其實沒有任何關鍵結構性的改變。事實上,國家如果要繼續推動核電,核電已存在的舊問題不會消失,只會更多。全國人民仍要面對的問題像是:高階核廢料處理場址選定及鉅額處理費用、核四重啟與核電延役的高成本及高風險、台灣核電發電比例提高到20%,全國人民也要面對其他沿海縣市新建核電廠的問題。

這些都是擺在眼前的事實,不會因為話術而消失。台灣是否要使用核電,也絕對不只有單一空污議題需要考量。賴院長昨日在立法院備詢時說「如果要以空污為標準,最好的能源就是核電」,這樣把複雜議題簡單化的說詞,恐怕更會造成社會大眾的誤解。我們相信台灣人民的智慧,只要持續向人民報告、溝通、共同面對問題,人民終究會了解:在台灣,非核才是硬道理。
1 Comment
喔
5/19/2021 03:02:04 pm

在台灣非核才是硬道理,完全不同意,你自己看現在缺電缺成這樣。可憐啊,我們中部人吸火力發電污染吸這麼多年,而且火力造成空氣污染的懸浮微粒跟梅雨季卻下雨下不出來也有關聯性,中部人就衰什麼資源拿不到,廢氣吸一堆。而且核電核廢料可以參考歐洲國家儲存的方式,如果你覺得核廢處理是高成本問題,電價漲價我也無妨,這種文章只要有自己立場說誰都會說,根本沒實質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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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一除役計畫

    「核能一廠除役計畫」是台灣邁向非核家園的第一個核電廠除役計畫,未來的除役計畫可能都如法炮製,因此我們對本案的環評不能輕忽懈怠,才能為核二及核三的除役計畫提供一個完善的範本,一步一腳印、實實在在地達成非核家園的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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