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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三除役環評會議  民間聲明記者會 會後新聞稿

10/2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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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屏東恆春的核能三廠於今年開始進入除役的環評審查,今天(10/25)環保署將於召開「核能三廠範疇界定會議」,決定接下來核能三廠在進行除役的環境影響評估調查具體項目。

繼核一、核二廠除役環評之後,本案為台灣第三次進行核電廠除役環評,在地震、颱風多的台灣,為了傳達民間社會對於除役工程安全、未來環境改善的期望,在地民眾與環保團體共同擬定「核三除役民間聲明」,提出12項在除役前、中、後,台電、原能會及經濟部應承諾並注意的事項,截至記者會前,聲明已有24個團體共同連署,本份聲明亦將於範疇界定會議中遞交給環評委員參考。

一、確保公民知情權,成立核三除役委員會,落實實質參與監督與地方再生復育工作。台電並應負起企業社會責任,提出完整補償計畫。

高雄市公民監督公僕聯盟理事長林莉棻指出,核三建廠,在地居民無法參與,此次除役不應再剝奪在地居民的參與權!未來,凡涉及「地方重建復育」的決定,都應落實公民的實質參與,而非只是走個形式、做做表面工夫!在此提出三項建議:首先,政府應充分公開資訊,讓當地居民充分知情。其次,為落實公⺠的實質參與、除役工程、核廢管理的在地監督,由在地居民主導地方重建復育、再生與創生計畫,中央政府應成立「核三廠除役委員會」,編列預算,成員應包括地方政府、在地居⺠、環保團體、專家學者,民間成員席次應占五分之三。最後,台電應負起企業社會責任,對於過去四十年因核電廠而造成對當地居⺠生活就業、社會經濟、文化資產及自然生態所遭受的各種負面影響,應做完整調查並提出補償計畫。

二、在合法公正前提下,台電應積極聘僱在地人參與除役工程,輔導工作轉型,並積極調查廠區內外之自然資源與文化資產,拆除不需使用的設施,確保除役後土地回到開發前狀態。

屏東環保聯盟理事張怡律師指出,核一核二除役曾經出現黑道圍標的情事,台電應遵守政府採購法的正當程序,主動連繫屏東地檢署,與警方、廠商共同成立核三除役工程的平台,杜絕未來除役工程可能衍發的相關弊病。在發包工程過程中,亦要確保在地居民的工作權益,受到除役影響的民眾,輔導轉型,並安排在地人接受除役工程的訓練。其次,台電應編列預算,雇用在地解說員,進行廠區內外之自然資源與文化歷史資產調查,不只資訊公開要落實到地方社團層級,也要訪談因核三廠興建被徵收土地的吳姓、郭姓、鄔姓,陳姓等家族人員,了解核三廠興建前的自然、社會狀況,確保除役後土地回到開發前狀態。

三、除役計畫不應包含其他電力事業用途之開發計畫,且台電應面對核三廠對地方交通造成的影響,除役後應考慮解禁廠內既存道路,紓解交通壅塞現況。

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張譽尹律師表示,除役計畫不應包含其他電力事業用途之開發計畫,除非是除役需要的設施,否則不應有其他開發。如有,應切割出本計畫。同時,台電也應面對核三廠對在地帶來的負面影響,特別是交通,核三廠營運期間,居民或遊客必須繞過核三廠的基地,從核三廠北側的南光路通行,在旅遊旺季期間,經常造成交通的瓶頸。地方交通長期因核三廠之阻隔,所造成動線不佳,是恆春半島居民與遊客長期面對的交通問題。如除役開始後,未來無電廠除役安全疑慮,地方居民建議核三廠南側沿海一帶之既存道路,應解禁開放讓一般人車通行。如既存道路路幅或動線不理想,可考慮拓寬或另闢新路,從後壁湖直接到南灣,免再途經核三廠北側的南光路,以紓解分流地方交通。

四、核廢一天不移出,土地一日無法恢復。台電應明定除役包含25年後高低階核廢料移出計劃,進行實質除役,並承諾核廢料貯存及運送的嚴格管制。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秘書長崔愫欣指出,在核電廠除役過程中,將產生大量的中低放射性廢棄物,而存放在乾式貯存設施中的用過核燃料棒,其時限也僅能存放40年,只要核廢料一天不移出去,除役流程就算執行完畢也仍是禁制區,土地無法恢復原狀。不同於核一、二廠的除役環評狀況,核三除役已承諾採用室內乾貯以降低輻射風險,同時核三廠因當年設計較新,也未出現如核一二廠燃料池爆滿之狀況,皆為核三除役的優勢,台電應把握這些優勢,在除役計畫中明定包含25年後拆除物的高低階放射性廢棄物移出計畫,才是實質除役。並承諾高低階核廢料之貯存及運送的嚴格管制,吸取核一二除役環評之經驗,盡速提出完善的除役計畫交付審查,以利除役流程進行。

五、台電應調查確實,避免放射性廢棄物、輻射粉塵污染地下水或隨颱風、落山風、季風而被帶到他處,影響在地物產及民眾健康。

恆春半島核三廠除役關注小組成員張清文認為除役過程最害怕輻射外洩,特別是放射性廢棄物若污染地下水,將對當地居民之健康及農業經濟造成重大影響,台電應完整調查,並劃出廠區內外關聯的地下水文圖,評估地下水出流對廠區外之陸域及海域的影響程度,為確保地下水不受污染,台電應於廠區週邊5公里內廣設監設水井,且深度需含蓋1~30米、30~60米及60米以上。此外,亦須防範除役期間,因颱風、落山鳳、西南季風等氣候因素,造成輻射粉塵被帶至其他區域,廠區週邊及5至10公裡外應設置監測警報器,一旦輻射粉塵濃度超過,應立刻發出警報,告知週邊居民採取防護措施,相關除役工程也要確保最大風速下吊運作業的工作安全。

六、環評有關恆春半島地質(恆春斷層)與生態環境(陸域及海域動植物),應納入最新調查資料,並被妥善評估,提出因應對策。

地球公民基金會主任蔡卉荀認為,恆春半島特殊的地質與生態環境條件,是核三除役環評時必須加以評估的。首先,恆春斷層長達55公里,因過去千年曾有活動證據,已被中央地調所認定是活動斷層。根據最新資料,恆春斷層直接從核三廠大門下穿過,距離核島區僅一公里,但核三廠的設計並未考量恆春斷層因素,安全風險堪憂。

1959年及2006年恆春地區曾發生芮氏規模7.0以上地震,是恆春歷史夢魘。因此,未來25年除役及興建核廢料暫時貯存設施前,皆應妥善評估恆春斷層的影響,確保核三廠安全下庄。其次,恆三廠位於墾丁國家公園境內,有豐富又特殊的生態環境,例如候鳥、核三廠區內馬鞍山洞穴高頭蝠、洄游魚類、稀有海草等。過去國家公園管理處、林務局、海生館皆有很豐富的在地調查資料,但台電卻未將之納入環評書中,實在不該。呼籲台電收集這些單位的研究資料,詳實評估核三除役的輻射塵、排水、整地等措施,會對生態棲地與物種利用帶來什麼影響,並提出因應對策。

附件一、核能三廠除役 範疇界定會議 民間聲明

針對「核能三廠除役計畫」,民間團體認為核電廠除役的精神,應該是要把一個乾淨土地還給人民。北海岸核一與核二廠相繼進入除役後,核三廠也在運轉將近四十年後,開啟除役計畫的環評審查,民間團體認為除役必須要確保過程的安全及環境保護,呼籲除役計畫的決策及作業過程應公開透明。特別是核三廠因位於恆春斷層上及墾丁國家公園境內,具有歷史人文與軍事遺址,又有季節性落山風之特殊氣候環境,故如何確保除役過程安全及放射性廢棄物處置過程中,避免輻射塵擴散,不致影響自然與生態環境、農漁及觀光產業,是重要的課題,應與當地居民充分溝通。

本案為台灣第三次進行核電廠除役計畫,台電應充分吸收參考先前核一與核二除役環評過程中,由開發單位、環評委員、當地居民、環保團體共同累積的經驗,擇優汰劣,並向國人說明低高階核廢料的中長期選址規劃,別讓核電廠成為萬年核廢料堆積場。

台電所提出的「環境影響說明書」及「範疇界定指引表」仍有不足之處,民團認為應納入下列事項:

  1. 除役作業的監測,應資訊公開並讓周邊社區知情參與。中央政府部門應編列預算,在恆春成立由環保團體、在地居⺠、專家學者、地方政府為成員組成的「核三廠除役委員會」,其中民間成員席次應占五分之三,讓公⺠能實質監督核電除役工程、核廢料之管理,並由在地居民主導地方修復復育、再生與創生計畫。
  2. 台電應負起企業社會責任,對當地居⺠、社會經濟、文化資產及自然生態在四十年來因核電廠所遭受之負面影響,充分調查並提出回復及補償計畫。
  3. 核三廠工作的在地居民,在除役過程及除役之後的工作轉型,台電應有相關規劃安排。除役相關工程,應遵守政府採購法之正當程序,在合法之前提下,參與除役之開發單位及廠商,應盡可能聘僱在地人,需相當技術之工程,也儘可能安排訓練班招募在地人先期訓練。
  4. 核三廠除役後,地方交通長期因核三廠之阻隔,所造成動線不佳的交通問題,應予改善。
  5. 除役計畫不應包含其他電力事業用途之開發計畫,除非是除役需要的設施,否則不應有其他開發。如有,應切割出本計畫。
  6. 除役後土地應回復到開發前狀態,拆除長期阻隔海岸的進出水口及輸配電設施,並積極調查廠區內外之自然資源與文化資產,例如馬鞍山史前遺址及軍事遺址,如有開發再利用之規畫,應事先與當地居⺠進行諮詢,並尊重當地居⺠之意見。
  7. 核電廠除役應該包含25年後拆除物的高低階放射性廢棄物移出計畫,方為實質除役。
  8. 高低階核廢料之貯存及運送應有嚴格管制。
  9. 恆春斷層距離核三廠最近僅一公里,1959年及2006年恆春地區都發生過芮氏規模7.0以上地震,對於除役安全影響甚巨,環評中應補充恆春斷層最新資料,並提出對除役安全影響最小之有效對策。
  10. 放射性廢棄物污染地下水之風險,對當地居民之健康及農業經濟影響,應予注意,開發單位應完整調查,並劃出廠區內外關聯的地下水文圖,評估地下水出流對廠區外之陸域及海域的影響程度。
  11. 蒐集並分析恆春颱風、落山風之相關資訊,包括風向、最大風速等,並納入空氣品質模擬分析,確認輻射粉塵未因落山風、西南季風而被帶至其他區域,並確保除役工程相關吊運作業之工作安全。
  12. 收集並分析墾丁國家公園內及周邊之特殊生態,例如候鳥、核三廠區內馬鞍山洞穴高頭蝠、洄游魚類、稀有海草等。
聲明團體:恆春半島核三廠除役關注小組、環境法律人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北海岸反核行動聯盟、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屏東環境保護聯盟、屏東縣屏南區社區大學、社團法人屏東縣瓊麻園城鄉文教發展協會、社團法人高雄市心家長協會、高雄市公民監督公僕聯盟、社團法人高雄市社區大學促進會、高雄市輔育人員職業工會、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人本教育基金會、財團法人宜蘭人文基金會、台灣非營利組織產業工會、南投公啥喙、台南市社區大學、南台灣河溪聯盟、守護三崁店聯盟、台灣公民自主發電行動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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