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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二廠一號機提前除役,正是台電長期輕忽核廢料問題的後果

6/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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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謝蓓宜(環境法律人協會 副秘書長)
缺電之下人心惶惶,台電發電機組又是故障,又是歲修,限電危機下,總有一些人要跳出來護航核電,但在護航之前,要先正視事實,無論如何缺電,都不應該冀望老舊核電的延役,在核廢料的問題尚未得到解決之前,繼續使用核電只會讓問題更加難解。

​根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第2項[註1]規定,核電廠在運轉執照到期之後,未申請換照延役情況下,都必須要停機除役,而運轉執照的有效期限最長為40年。核二廠一號機運轉執照於1981年12月28日開始運轉,計算40年,原訂應於今年(2021年)12月27日執照到期,從法律上來說,核二廠一號機理論上應該能持續發電到年底。


既然如此,到底是為什麼必須要提前停機除役呢?
這其實是老問題了。核二廠一號機提前停役,主要原因在於燃料池空間不足。而造成燃料池空間不足的原因,乃是因為台電長期過度輕忽核廢料問題而造成的後果。

無論是核一還是核二廠,最初燃料池的設計都僅能夠放置運轉20年的燃料束,台電以為能將燃料束送到外國進行再處理,緩解壓力,孰料各國紛紛改變國家政策,不願意再接收他國的用過燃料束。[註2]
​
台電送不出燃料束,只能不斷將這些高階核廢料累積在燃料池中,但燃料池空間遠遠無法容納核電廠運作40年的數量,因此兩座核電廠的燃料池均擠得滿滿當當,難以再放置更多燃料束進來。


解決方式一:燃料池隔架縮小間隔


​為了解決這個情況,台電以縮小燃料池間隔的方式,讓燃料池可容納的燃料束多出一倍。藉由調整空間的方式,台電分別在民國75年把燃料池容量從1,410束、1,620束擴充至2,470束,民國87年又擴充成3,083束,民國92年再擴充至每部機4398束。

原先設計僅能存放1000多束,硬是將空間擠出幾倍,即便原能會通過了安全審查,也無疑是讓核能安全置於高風險下,就有專家指出燃料束放置過密,有可能造成熱累積,提高輻射外洩的疑慮。

都擴充成這樣了,空間還是不足,又無法將燃料束移出,該怎麼辦呢?

解決方法二:改造裝載池


​民國105年,台電為了維持核二廠的持續運轉,提出「核二廠燃料廠房三樓裝載池設備修改及安裝工作」申請案,目的在將核二廠三樓的裝載池改裝為燃料池,原能會在106年審查通過這項申請案。

裝載池是位於燃料池旁邊的調度空間,當用過燃料束要從燃料池中取出,移至他處貯存時,為了避免輻射外洩,一切作業均在水中進行。台電會將運送護箱放入裝載池中,再將用過燃料束自燃料池轉移到裝載池中,再裝入護箱內密封,最後才將護箱運走。

裝載池是日後在核電廠除役的必要設施,為了核電廠的持續運轉,台電將裝載池改裝。未來到了除役階段,沒有裝載池勢必無法將燃料束移出,因此一定得要將燃料池改回裝載池,否則無法將用過燃料束退出燃料池。如此大費周章,也僅讓1號機多出440束的空間,可供繼續運轉3年。

台電以為乾式貯存設施興建好之後,能夠直接啟用,屆時就能將燃料池存放數十年的用過燃料束取出,趕快將裝載池改回原先的用途,殊不知人算不如天算,乾式貯存設施遲遲無法獲得新北市環保局的許可,無法興建,裝載池自然也只能繼續使用至今。

手段出盡,只能降載


​從燃料池空間不足、爆滿,到縮小燃料池間隔、改裝裝載池,台電早已出盡手段,如今已經無法可想,燃料束終於再也擠不進去燃料池,就連反應爐內部也沒有更多空間了。核二廠無法退出更多燃料束,也就無法繼續維持滿載運轉。

台電遂在民國108年向原能會申請「核二廠1號機燃料週期28功率遞減運轉」。簡單來說,就是讓原本滿載發電的核電電廠降載到僅有80%左右,降低核電廠的功率,節省燃料束的用量,之後再停機進行維護管理,維持冷卻系統與其他重要基礎設施的運作。這次停機之後,核二廠1號機就要停到年底運轉執照到期了。

​

不能解決核廢,不應考慮核電


​歸根究底,核二廠1號機提前除役的原因就在於台電的自以為是,以為能夠逐步移出核廢料,卻沒想到各項計畫無一能夠推動。想要將核電當成缺電解方,但是就連最基礎的核廢料問題都無法解決,既存問題尚未處理,繼續運轉核電廠只是讓問題更多更難解,談何啟封核四?

台灣迄今還沒有一個高階核廢料的最終處置設施,空有規劃的政策以及空白的承諾,卻沒有選址的條例,更沒有明確指示這些仍放在核電廠內的高階核廢料何去何從,無法讓在地居民安心。

核廢料的最終處置場址必須要選擇一個合適的地點放置,為了確保輻射不在存放過程中釋出,影響人類與地球生態系,這個地方要滿足地質穩定、遠離地下水源等基礎條件,還要能夠放置百萬年以上,我們是否找得到這個地點?這個地區的在地民眾是否能夠接受?而百萬年的尺度又該如何面對世代正義的問題?

核廢料的處理絕非僅僅是技術或科學問題,必須納入多面向的討論,其中最難的莫過於政治與社會的難題,若主責機關、執行單位都不願意將這些問題納入考量,也就難怪核廢料問題延宕至今仍然無解。

​

註1:〈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第2項: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

註2:〈我三座核電廠 廢燃料池貯存空間爆滿〉,自由時報,報導日期2011/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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