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謝蓓宜(環境法律人協會 副秘書長)
缺電之下人心惶惶,台電發電機組又是故障,又是歲修,限電危機下,總有一些人要跳出來護航核電,但在護航之前,要先正視事實,無論如何缺電,都不應該冀望老舊核電的延役,在核廢料的問題尚未得到解決之前,繼續使用核電只會讓問題更加難解。
根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第2項[註1]規定,核電廠在運轉執照到期之後,未申請換照延役情況下,都必須要停機除役,而運轉執照的有效期限最長為40年。核二廠一號機運轉執照於1981年12月28日開始運轉,計算40年,原訂應於今年(2021年)12月27日執照到期,從法律上來說,核二廠一號機理論上應該能持續發電到年底。
既然如此,到底是為什麼必須要提前停機除役呢?
根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第2項[註1]規定,核電廠在運轉執照到期之後,未申請換照延役情況下,都必須要停機除役,而運轉執照的有效期限最長為40年。核二廠一號機運轉執照於1981年12月28日開始運轉,計算40年,原訂應於今年(2021年)12月27日執照到期,從法律上來說,核二廠一號機理論上應該能持續發電到年底。
既然如此,到底是為什麼必須要提前停機除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