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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會】桃園航空城聽證後審議程序如何走?│環境法律人協會

1/9/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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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城蛋白脫鉤!不等蛋黃環評先徵收!?
炒地炒到瘋了的妄想!誰來導正程序正義?
內政部應暫停土徵審議 事業計畫及都市計畫先修 土徵再審議

桃園市長鄭文燦最近親上火線、對外喊話,希望蛋黃區、蛋白區審議程序脫鉤,環評、都市計畫、區段徵收同步進行,不用等蛋黃區的環評結果,明年底就可以先完成蛋白區土徵審查。航空城反迫遷聯盟、環境法律人協會等對此批評為混亂法制,指出鄭的構想除不符合土徵條例,更扭曲都計、土徵審議程序的前後關係,推翻航空城以蛋黃區為合理性基礎的計畫理性,故於2017/1/9(一)上午至內政部前,呼籲內政部應暫停土徵審議,導正聽證後的程序,從興辦事業計畫檢討修正起,接著修正都市計畫、進行環評,這些程序都完成後,最後才再進行土地徵收計畫之審議。
航空城計畫於舉辦完聽證後,究竟之後的審議程序該怎樣進行?環境法律人協會楊品妏釐清,航空城是一個都市計畫,兩個土徵計畫,因此,現在的「蛋白脫鉤論」或「同步審查論」,主要就是以目前是兩個獨立的土徵計畫為由,認為蛋白區可以先送件並通過土地徵收審議,不用等候蛋黃區的都計、環評、土徵審議結果。但航空城計畫的徵收是都市計畫附隨性徵收(planakzessorische Enteignung),徵收正當性源於所引據的都市計畫,換言之,蛋白、蛋黃區的兩個徵收計畫,都是源自於同一個航空城都市計畫的規劃,如果都計檢討或環評審議不需要有第三跑道或蛋黃區,蛋白區的需求也就會跟著消失。故聽證辦完後,在環評及土徵的審議程序上,蛋白區都應該等待蛋黃區的審議結果,在都計審議程序上,由於同屬一個計畫,不可能脫鉤,否則即是掏空興辦事業計畫與都市計畫之設計目的,亦讓土徵審議單獨承擔前面程序規劃、審議不周的黑鍋(附件一)。
​政治大學徐世榮教授指出<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2項明確地規定:「需用土地人於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應舉行公聽會…」同條第3項規定:「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者,若有爭議,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附件二),可見從法條的安排上,事業計畫應舉行公聽會,若有爭議,應升級舉聽證會,所以聽證會辦理完畢,首先要修改的應該是「事業計畫」,放在航空城的案例,就是「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建設計畫」及「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建設計畫」(附件三)。

    台灣反迫遷連線田奇峰則指出,從航空城聽證時聽證代表提出的航空城附近都市計畫發展情況及區段徵收配餘地面積等資料,已經明白指出蛋白區才是浮濫徵收、炒地皮的核心地區。面對聽證中明確提出的證據,若要落實聽證所欲保障的嚴謹正當法律程序,則應先對於蛋白區先進行都市計畫檢討並修正後再送土徵審議,否則即是不符正當法律程序及制度邏輯,也摧毀蛋黃區提供蛋白區的計畫理性基礎,只剩下符合炒地利益(附件四)。
航空城反迫遷聯盟居民代表張志誠先生也將控訴航空城蛋白區計畫沒有修改及縮小徵收範圍,鄭市長如何說服人民,航空城這個前朝政策,在新政下有何不同!
​
    記者會最後將演出「蛋黃哥闖關被出賣記」行動劇,諷刺蛋白區如何「背棄」蛋黃區,脫鉤審議根本是炒地皮炒到瘋了的妄想!呼籲內政部應暫停土徵審議。
 
新聞聯絡人:田奇峯0988-975351、楊品妏0921-625751
【附件一】
圖片
圖片
【附件二】
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
需用土地人興辦之事業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將其事業計畫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需用土地人於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應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但因舉辦具機密性之國防事業或已舉行公聽會或說明會者,不在此限。
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者,若有爭議,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
【附件三】
圖片
【附件四】
先修計畫,再送土徵審議 VS 先送土徵審議,其餘審議同步進行
合法性合理性對照表
Value
​先檢討修正事業計畫及都市計畫後,再送土徵審議
​先送土徵審議,與環評、都市計畫修正平行同步進行,蛋白區不等蛋黃區環評及土徵審議結果
是否合乎土地徵收條例?
合乎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規定,需用土地人於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應舉行公聽會或聽證會,辦理完畢後,應先修改事業計畫。
不符土徵條例第10條邏輯。
​是否合乎土地規劃之程序邏輯?
合乎土地規劃之程序邏輯,因航空城屬於都市計畫附隨性徵收(planakzessorische Enteignung),徵收之正當性源於所引據的都市計畫,因此應聽證後即使維持原案,不做任何修正,也必須先回到都市計畫審議程序。
不符土地規劃之程序邏輯,導致計畫附隨性徵收反賓為主,先覺於其所依據的都市計畫。
是否合乎正當法律程序?
合乎正當法律程序,聽證的功能與效果,類似都市計畫公開展覽及民眾陳述意見後,主管機關參酌並修正(或不修正)都市計畫,才符合都市計畫內部的程序。
不符正當法律程序,都計審議與土徵審議各自為獨立之判斷,都市計畫程序尚未終結,自然必須強制將聽證成果納入草案必須參酌事項,予以審酌並提出相應論證,始可以做出合法行政決定。
是否合乎計畫理性?
​合乎計畫理性,先有蛋黃區之開發,才有蛋白區產業區、商業區、住宅區之土地需求評估。
不合乎計畫理性,萬一蛋黃區不宜開發或限制開發,但蛋白區土徵卻已審查通過,將造成蛋黃蛋白的矛盾,破壞計畫內在合理性。
是否合乎炒地利益?
完全不合乎,拖慢賣地變現,及降低囤地之價值。
合乎,但還不夠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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