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法律人協會EJA
  • 首頁
  • 我們的工作
    • 校園紮根
    • 居民培力
    • 環境訴訟
    • 法規修法 >
      • 毒性化學物質暨資訊公開小組
      • 環評法研究小組
      • 國土計畫
    • 教育出版 >
      • 歷年期刊
    • 律師培訓課程 >
      • 環境律師培訓課程
      • 反迫遷律師培訓課程
  • 環境案件
    • 氣候訴訟
    • 交通政策 >
      • 淡北道路開發案
      • 桃園航空城
      • 台南西港不當開闢外環道
    • 工業開發案 >
      • 中科三期
      • 台益豐環境影響評估案
      • 高雄新園農場震南案
      • 屏東縣高樹鄉泰山村福鑫農具案
    • 企業社會責任 >
      • 越南台塑河靜鋼鐵廠案
    • 能源政策 >
      • 核電除役 >
        • 核能一廠除役計畫 >
          • 反核廢公投理由書
        • 核能二廠除役計畫 >
          • 核能二廠範疇界定會議民間聲明
        • 核能三廠除役計畫
        • 非核家園
      • 離岸風力發電計畫
      • 苑裡風車刑事辯護案
      • 彰化台電案
    • 其他開發案件 >
      • 新北市新店區灣潭自辦市地重劃案
    • 申請法律扶助
  • 活動訊息
    • 環境講座
    • 環境大小事 >
      • 聽證制度
    • 年度研討會 >
      • 2016年 >
        • 桃園航空城徵收聽證程序研討會
        • 我國聽證制度的檢討及改進:以土地議題及公共工程為例
      • 2017年 >
        • 環評制度改革論壇
        • 藻礁論壇
      • 2018年 >
        • 回歸徵收法理:區段徵收三十年的人權反省
      • 2019年 >
        • 能源轉型與氣候調適:再生能源制度落實與公民溝通
        • 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專章的挑戰與未來
      • 2021年 >
        • 能源轉型法學研討會:走向常規化制度,漁電共生環社檢核的下一步?
    • 募款音樂會 >
      • 2021年共好募款音樂會
      • 方舟:同舟共濟EJA募款音樂劇
    • 加入志工 >
      • 志工培訓
      • 加入長期志工
      • 活動志工
      • 法庭觀察志工
    • 加入會員
    • 訂閱電子報
  • 關於我們
    • 組織團隊
    • 工作報告
    • 捐款徵信
    • 徵才訊息
    • 聯絡我們
  • 贊助我們

《實現化學品源頭管理,毒管法修法不能跛腳!》記者會

1/10/2013

0 Comments

 
图片
時間:2013年1月10日(週四)上午十點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5會客室



         【民間團體聯合新聞稿】     
     實現化學品源頭管理 毒管法修法不能跛腳

塑化劑事件後一年半,政府終於下定決心實行源頭管理,仿照歐盟化學品管理制度REACH,修正《毒性物質管理法》,今日下午將在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然而由環保署草擬、行政院提出的修正草案,無法讓毒管法真正發揮源頭管理、事前把關的功效,市面上六萬多種化學物質將持續亂竄。因此環保團體偕同學者、立委召開記者會,提出民間訴求,並呼籲立法院嚴謹修法,避免類似塑化劑的事件重演,讓毒性物質傷害民眾和環境。

只登錄不管理,功虧一簣
這次修法重點在於建立化學品登錄制度,據以評估和篩選可以製造或輸入的化學物質。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助理教授劉如慧指出,環保署草案雖然在定義中將化學物質分成既有化學物質和新化學物質,但登錄程序上看不出區分實益何在。且有登錄義務者,只限於環保署指定種類之化學物質,不具全面性,有掛一漏萬之虞,不符合預警原則的要求。

再者,環保署只要求廠商登錄化學物質,提供物質特性、暴露與危害評估等資料,無法改善目前毒性化學物質未經審慎評估,即輕易流入市面的現象。台灣市場上有6萬多種既有化學物質,許多並未經過評估,像早期的農藥DDT以及最近的塑化劑DEHP等,都是在使用數十年後才受到禁止或限制,往往已經到處流布,造成民眾或環境的傷害。

若不能改變這種制度問題,同樣的錯誤將一再重演。因此民間主張新化學物質的管理,必須先登錄,由中央主管機關評定、公告該化學物質的毒性類別及必要限制或禁止措施之後,才能製造或輸入。

商業機密當擋箭牌,資訊不公開

廠商登錄與申報的化學物質資料,應該以公開透明為原則,然而行政院的修法條文卻避談資訊公開,僅交由環保署訂定工商機密保密原則,是相當保守退步的作法。環境法律人協會林仁惠祕書長表示,根據國際法的潮流,事關環境安全與民眾健康的資訊,都應該要公開,不得視為商業機密。

尤其台灣電子業使用的化學物質日新月異,使用廠商常常直接引進化學品製造商的配方,根本不知道該化學品的成份,使得台灣環境與民眾成為這些機密化學品的白老鼠。所以毒管法必定要把守資訊公開的原則,除某些資料涉及商業機密,可經過業者申請而不公開之外,凡是和環境安全與民眾健康有關的資訊,比如毒理等基本資料,以及廠商申報之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紀錄,應一律公開。

新興奈米物質,有毒管不到

目前毒管法面對新興的奈米物質,並未衍生出一套適當的管理制度。看守台灣協會祕書長謝和霖指出,物質在奈米尺寸時,其特性和在非奈米尺寸時相當不同,比如說奈米鐵和鐵就不一樣,小於10奈米的氧化鐵奈米粒子會阻礙神經細胞的發育,是具有毒性的。

因此民間認為奈米物質及其同一分子式的非奈米物質,應視為不同的物質分開登錄,只要運作量超過100公克,業者就必須提供該奈米物質的特性、暴露及危害評估等資料,供環保署進行評估。在勞委會已經蒐集的既有化學物質清冊中,若未明確指出是否為奈米物質,就應視同新化學物質進行登錄作業。

沒有專責單位,管不了六萬種化學物質
塑化劑事件暴露我國化學物質管理單位人力、經費嚴重不足的問題,若有制度卻無法執行,有法等於沒法。地球公民基金會台北辦公室主任李怡蒨指出,環保署毒管處負責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的人力只有3.5個,現在列管298種毒性化學物質已經力有未逮,未來實行化學品全面登錄制度後,恐怕沒能力從龐大的資料庫中篩選必須儘速評估其毒性與管理措施的既有化學物質。

立法院修法時,應一併考量行政單位的執行能力,才能落實法律制度。因此民間除了配合組織再造,於環境資源部下催生專責單位-化學安全管理署,另考量行政院員額限制的現實,提出該法的中央主管機關(環保署)得將化學品登錄、申報、資訊公開等業務,委託政府出資成立的法人機構辦理,費用由環保署與經濟部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承擔。

對於違反化學品管理制度的行為,應採用比行政院草案更嚴格的罰則,確保這個源頭管理制度的效用。與會環保團體呼籲立法院眾委員站在維護環境安全與人類健康的立場,來修訂這部法律,莫再讓毒物滿街跑,使環境與人民處在未知的風險中。

聲明團體:環境法律人協會、看守台灣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

新聞聯絡人:

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  謝和霖  0939-346-362
地球公民基金會台北辦公室主任   李怡蒨  0952-705-537


附件:《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動議
0 Comments



Leave a Reply.

    首頁>我們的工作>法規修法​>毒性化學物質暨資訊公開小組

    毒性化學物質暨資訊公開小組

    全部
    新聞稿
    毒管
    記者會

    RSS 訂閱

網站地圖

我們的工作
​律師培訓
法規修法
居民培力
校園紮根
教育出版
環境訴訟
環境案件
交通政策
工業開發案
企業社會責任
能源政策
其他開發案件
申請法律扶助
活動訊息
環境講座
年度研討會
環境大小事
加入志工
加入會員
關於我們
緣起
組織團隊
捐款徵信
工作報告
聯絡我們


贊助我們
You can Hel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