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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1桃園旭富製藥大火聯合聲明

12/2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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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
【20201222桃園旭富製藥大火聯合聲明】

桃園旭富製藥於20日中午發生火警後延續至今,不僅波及週邊五座工廠,亦造成一名移工死亡,21日下午更傳出消防員於殘火處理時發生爆炸事故,所幸並未造成人員傷亡。

而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下稱桃消)對外表示,業者並未提供化學物質之明確位置、種類與數量,甚至事故後業者提供之資料亦有所不同,為此消防員工作促進會與各團體共同提出以下聲明:

一、應從旭富大火檢討工廠救災應變制度
本次爆炸雖未造成人員傷亡,但由於目前我國法規對於作業區化學物質存放,並無要求業者需詳盡提供作業區內化學物質暫放位置、數量,因此仍需仰賴業者依法設立之自衛消防編組,提供消防指揮體系資訊,而從本次事件桃消與業者對於救災資訊溝通上的落差,顯示仍有必要對於工廠救災現場圖資需求從法規進行檢討,應要求未來業者申報化學物質時,作業區化學物質暫放應要有詳盡標示,另亦要對於業者自衛消防編組落實展開檢討,從事前圖資改善到落實應變訓練,以保障救災人員安全。

二、桃市府應於災後調查旭富是否違反消防法第21-1條,並予以開罰
去年在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的推動下消防法生命三權三讀(資訊權、退避權、調查權)通過,其中第21-1條第一款即規定:「消防指揮人員搶救工廠火災時,工廠之管理權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並於第43-1條規範未提供搶救必要資訊或內容虛偽不實者,應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而有鑒於爆炸事件疑因業者未告知相關資訊,造成現場消防員救災風險提高,雖未造成傷亡,但基於救災安全與要求業者自律,本會支持桃市府應於災後調查旭富製藥是否有違反消防法第21-1條之嫌,若屬實應依第43-1條向旭富製藥進行開罰,警示其他業者加強對於提供救災資訊、自衛編組之落實,以完備救災過程應盡之責任,以及彰顯我國對於消防員救災安全與專業之重視。

三、呼籲中央應重新審視消防法,納入刑責加強約束
另本會希望藉此事件,呼籲立院應重新審視消防法第43-1條,對於現場未提供資訊或內容虛偽不實者,應重新審視是否再次修法,視業者規模提高裁罰金額、並針對未提供資訊造成人員死傷,將所有權人處以刑責作為考量,因為對於現場救災人員而言,現有法規六十萬之裁罰額度,與造成救災人員不幸喪命的代價以及政府後續須付出上千萬的撫卹相比,實在不公,或甚無法有效嚇阻。

四、應檢視旭富是否有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71條,提供清楚明確之廠區配置圖給消防救災單位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71條明文規定,使用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廠商,需申報運作場所全廠(場)及內部配置圖,並將該圖資資料副知消防機關。旭富大火接連兩天爆炸,廠商所提供的資料前後不一,已經實質造成救災人員處於惡劣的救災環境中,桃園市環保局應具體檢視廠商所提供之圖資真確性,並予以究責。化學工廠意外事件頻仍,主管機關應嚴格檢視毒管法修法之後,廠商是否都有確實更新相關資料,擴大查驗,以維護救災安全。

五、桃園市政府、周邊縣市應依毒管法或空污法,即時發佈防災簡訊,告知周邊地區民眾防護事項,以保障民眾社區知情權
旭富大火黑煙連淡水都看得到,黑色煙塵綿延。針對本次大火燃燒出的煙塵特性為何、是否含有有毒化學物質、與空氣可能產生何種化學反應、下風處將影響哪些地區、是否需要周邊地區民眾採取緊急防護措施,相關資訊付之闕如,不見政府機關積極維護民眾社區知情權的作為,儘管桃園市環保局第一時間前往周邊地區進行環境監測,但所揭露資訊仍不足提供民眾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且也並未第一時間依毒管法或空污法告知周邊地區居民防災資訊,呼籲桃園市政府應採取積極作為,保障民眾身體健康、生命安全與社區知情權。

六、呼籲主責社區知情權的環保署、內政部與行政院災防辦盡速提出社區知情權的相關立法
自2014年高雄氣爆以來,民間團體呼籲政府盡速推動社區知情權立法的聲音持續不斷,一次又一次的工安意外,從2017年泰豐輪胎大火、2018敬鵬大火、與近幾年的六輕氣爆意外,原因直指政府未落實社區知情權,與工廠化學物質資訊的揭露與管理,而一再讓公安問題發生。呼籲主責社區知情權的環保署、內政部與行政院災防辦盡速提出社區知情權的相關立法,以保障人民的社區知情權。


最後,感謝辛苦的桃消同仁,希望聲明發出的此刻各位已平安返隊。

新聞聯絡人: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 秘書長朱智宇0931841880、環境法律人協會 謝蓓宜專員 0972598156
聲明團體: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協會、環境法律人協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台灣零廢棄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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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管法民間團體聯合聲明

10/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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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團體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篩選認定毒性化學物質作業原則》、《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等子法發表聯合聲明如下:

訴求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篩選認定毒性化學物質作業原則》應增列消防員、移工、勞動與環保等民間關注化學物質團體為徵詢列入毒性化學物質或關注化學物質候選名單之團體

  我們認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篩選認定毒性化學物質作業原則修正草案第2條第3項:「依相關分類認定參考原則,並經專家諮詢會議或徵詢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相關產業公( 工) 會意見,列入毒性化學物質或關注化學物質候選名單。」以及第9條:「本署依據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候選名單,進行國內外實際運作現況資料調查,徵詢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及相關產業公(工)會意見,並考量下列因素,進行公告列管方案評估,提出毒性化學物質建議列管名單或關注化學物質建議列管名單。」,應修正納入徵詢消防員、移工、勞動、環保等團體為徵詢對象。

  毒性與關注化學物質,對於第一線使用操作與住在廠區內的勞工,不論本國籍或外國籍,都有相當嚴重的影響;化學品從源頭製造、運輸、製程及廢棄都會對周遭環境產生重大影響;若不幸發生事故,進行救災的消防人員,第一時間更須要了解其性質。因此在討論候選名單時,應納入參考各相關團體意見,做通盤的考量,並應研擬相關細節辦法,納入公眾參與管道。
​

訴求二、針對目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篩選認定毒性化學物質作業原則》之流程設定,除每階段應公開各項收集之名單供全民審閱,同時也應針對未列入名單之物質進行公告,並說明未列入原因,若經各界回應認為仍有管制之必要,應另以其他方式進行管理,以維護整體環境利益。

  現有的認定毒性化學物質流程,包括蒐集>觀察>候選>列管,四層篩選機制。我們認為在各項名單篩選過程,應納入民眾參與管道,於公告時,將各項名單公開以供審閱。同時針對篩選過程未列入之名單,應基於資訊公開原則,提供相關會議紀錄供民眾參考,並應訂定公眾意見參與之相關辦法。針對沒有列入名單之物質,除說明未列入原因外,若經民眾意見回應認為仍有管制必要,仍應研擬其他方式管理。過往毒化物認定方式較為嚴格,相關標準訂定時已排除許多具危害性物質,包括硫酸、氫氟酸等常用之腐蝕性液體,依過往之規定皆未能納入管理,造成多起工安意外與生命之損失。化學局作為中央管制單位,既已提出未來五年將增列3000種化學物質,則過程皆應納入公眾意見,以達到提升公眾參與之目的。
​

訴求三、《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之附件三、四申請毒性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與關注化學物質核可文件應比照附件一、附件二申請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許可證、登記文件,於佐證資料增列:使用、貯存場所之運作場所全廠(場)配置圖及內部配置圖。

  現有修正的登記核可管理辦法已經納入應變計畫與應變器材設置,對於第一時間廠內作業人員緊急處理已有相當幫助,但若發生較大意外,須由消防人員於進入救災,則廠區化學物質配置圖,就會成為消防單位救災的指引。因此,我們要求,只要有運作毒性與關注化學物質的工廠,於提出核可申請時,就應該全數附上全廠配置圖,以利救災時了解化學物質的配置,做出正確判斷,避免如桃園敬鵬大火,因毒管法未納管的硫酸沒有列在廠區配置圖中,使得消防人員,無法得知實際廠區狀況,造成憾事。

  其次,現行草案規定「運作場所全廠(場)配置圖及內部配置圖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這項規定固然考量運作者在實務上的方便,而給予一定期間的變更時限,然而從實務救災的角度考量,如在配置變更後三十日內,運作者尚未將更新資訊提報主管機關,倘若不慎發生毒化災害,則可能在此空窗期間導致救災團隊因資訊落差而面臨極大的風險。因此我們主張廠內或內部配置有更動情況者,應即時於七日內提供更新資訊予主管機關,確保資料的正確性。檢送主管機關備查之配置圖副本,應保留紙本副本於運作場所現場,置於公開場所以供所有出入運作場所之人員知悉。

  若從各項辦法相互關聯的角度,在毒性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的部分,目前環保署提出的認定原則已經明定,若關注化學物質具有:「急毒性、爆炸物、易燃氣體、液體等特性,得另註記為具有危害性的關注化學物質」,那麼在實務運作申請核可上,就應該比照第一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標準,訂定佐證文件附件列表。而在關注化學物質的部分,由於不同化學物質遇火、水或溫度變化可能產生之反應不同,在救災時若缺少相關配置資訊,對於消防人員執行任務也會有相當危害。綜上所述,全廠配置圖應比照應變計畫與器材設置,作為必要附件提供。
​

訴求四、對於目前《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之修訂,支持環保署維持安全資料表之緊急聯絡電話應為任一時刻均可聯絡並接受事故應變諮詢之電話。

  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第12條第3項:「安全資料表之緊急聯絡電話應為任一時刻均可聯絡並接受事故應變諮詢之電話。」,是基於災害發生時,消防人員與環保署毒化災應變小組能第一時間向了解廠區狀況的廠方人員聯繫,讓救災人員能了解廠區的內部情況,做出正確的救災判斷。桃園敬鵬大火的不幸事故即為此一狀況並未落實,才會發生憾事,我們認為應維持此一緊急聯絡電話之規定,並訂立相關罰則,以保障廠區與救災人員的生命安全。
​

訴求五、《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之輔助文字,應以運作人或於運作場所作業之現場勞工所能瞭解之外文作為輔助標示,以確保危害資訊充分被理解。

  目前針對《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的修正,第11條與第18條,雖有考量運作場所作業之勞工為非我國國籍,要求輔以英文標示。然而,化學物質之資訊或涉及專業內容或有緊急應變之必要,若僅以英文標示,對於非以英文作為母語之外籍工作者,可能造成理解上的失誤以及處置的延誤,基於保障勞工作業安全以及保持各項法規規範一致性,於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內所規範之輔助文字,應參考《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五條規定,以輔以作業勞工所能瞭解之外文作為標示內容,才能讓實際運作化學物質者充分理解危害資訊。

  環保署化學局目前已在毒管局網站放上〈簡易毒災應變-東南亞國家版本〉,其中已經包括菲律賓、泰國、印尼、越南四種簡易毒災應變的傳單。既然化學局已了解到此一重要性,則亦應在安全資料表條文修正時,納入外國籍勞工慣常使用之文字作為標示,以確保危害資訊能充分被廠區人員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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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求六、《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五條,針對釋放量紀錄申報之規定,應檢討修正管制基準,落實化學物質管制之原則

  目前毒化物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製造、使用、貯存毒性化學物質,其單一毒性化學物質之年運作總量達三百公噸以上或任一日達十公噸以上之運作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格式,製作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紀錄,並向運作場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之。」,此條文自96年訂定以來,未曾修正標準。就目前列管的340項毒化物,僅有約17.6%(約30餘項)有釋放量的紀錄,其他物質都不用記錄年釋放量,僅需紀錄運作量。這樣的規範方式與管理化學物質,避免溢散或洩漏於環境之原則顯有不符。9/23之研商會也已得到處長回應,應該針對所有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進行釋放量監管,既然如此,應該於辦法修訂時,一併針對釋放量管理的標準進行調整,並且針對不同類屬之毒化物做不同標準之規範,落實分級管制,確實管理的修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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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聲明團體: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環境法律人協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消防員權益促進會、台灣移工聯盟MENT、地球公民基金會、台灣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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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毒管法三讀通過民間團體促成7.9萬化學物質資訊全都露

2/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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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的修法,其實是民間團體的長期合作,並與部份立委的支持下,讓最後通過的版本納入了民間版部份條文的精神。首先我們要感謝林淑芬委員的大力支持,因為她的長期堅持,才讓環保署不得不有所妥協;同時我們也要誠摯感謝田秋堇、劉建國、陳節如、林世嘉等委員在無數議題纏身之中對該法提案與審議的大力協助,為民間版發聲,並質疑政院版的謬誤;另外特地感謝蘇清泉委員在擔任衛環委員會召委期間協助該案排入議程,同時主持委員會議時能察納雅言,不偏袒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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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現化學品源頭管理,毒管法修法不能跛腳!》記者會採訪通知

1/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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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102年 1月10 日(四)AM 10:00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5會客室
主持人:地球公民基金會台北辦公室主任      李怡蒨
出席者: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台北大學助理教授  劉如慧
              環境法律人協會秘書長          林仁惠
              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           謝和霖
              立法委員                                                    田秋堇
           立法委員                                                       劉建國

記者會主題說明:
塑化劑事件一年半後,政府終於下定決心實行源頭管理,仿照歐盟化學品管理制度REACH,修正《毒性物質管理法》,明日下午將在立法院審查。
  然而由環保署草擬、行政院提出的修正草案,無法讓毒管法真正發揮源頭管理、事前把關的功效,市面上六萬多種化學物質持續亂竄。
  因此環保團體偕同學者、立委召開記者會,提出民間訴求,並呼籲立法院嚴謹修法,避免類似塑化劑的事件重演,讓毒性物質傷害民眾和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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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現化學品源頭管理,毒管法修法不能跛腳!》記者會

1/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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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3年1月10日(週四)上午十點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5會客室



         【民間團體聯合新聞稿】     
     實現化學品源頭管理 毒管法修法不能跛腳

塑化劑事件後一年半,政府終於下定決心實行源頭管理,仿照歐盟化學品管理制度REACH,修正《毒性物質管理法》,今日下午將在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然而由環保署草擬、行政院提出的修正草案,無法讓毒管法真正發揮源頭管理、事前把關的功效,市面上六萬多種化學物質將持續亂竄。因此環保團體偕同學者、立委召開記者會,提出民間訴求,並呼籲立法院嚴謹修法,避免類似塑化劑的事件重演,讓毒性物質傷害民眾和環境。

只登錄不管理,功虧一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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