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近日(2018年2月5日)湧入環境法律人協會粉絲專頁的網友們所提出的批評指教,環境法律人協會說明如下:
環境法律人協會係提供關心環境的個人、團體與專業的法律人,為關心環保法制與相關議題,提供一個討論、聯繫的平台,就環境公共利益進行研討並採取法律行動。除了環保法制的研究之外,本會任務也包括環境公益案件之辦理、環境法律教育之推廣、環境顧問網絡暨互動平台之建置等。
本會欣然見到如此多的網友願意瞭解環境法律人協會所做的事情。《抗爭:從街頭到法院的十個環境運動》為環境法律人協會於今年(2018年)1月出版之新書,共收錄十個由環保律師挺身而出,守護環境公益的案件,其中淡北道路案僅為其中一例。
這些個案並非僅僅是環保團體為了阻擋開發、阻擋經濟發展才走入法庭。在行政機關准許開發的過程中,並未做到衡量開發與環保之間的平衡,而是大幅度地往開發傾斜,在聲稱可以帶來地方繁榮的虛幻前景下,犧牲了環境的永續、生態的發展,以及下一代可以安心成長的未來。環境法律人協會在審酌個案確實忽略了公共利益的重要性之後,才投入案件之中進行扶助。《抗爭》收集的十件個案分別從不同面向呈現早期行政機關在核准開發過程中,罔顧環境保護、地方居民權益的事實,在經過環保團體、環保律師與在地居民的努力下,逐漸讓法院以具體的法律見解及一則又一則的進步判決,讓環境、人權受到保障的情況。
環境法律人協會出版《抗爭》一書,是希望通過書籍的彙整,將台灣過去的環境訴訟個案進行系統性的整理與紀錄,這項整理工作歷時兩年,由本會組成編輯小組共同編纂、整理、校稿,最後出版上市。製作本書過程中所有的收支情況,本會早已將財務徵信的詳細內容公布於官方網站中,歡迎社會各界檢視。(請見:抗爭財務徵信)
以下就淡北道路案之始末進行簡要的說明,說明內容均摘自《抗爭》一書,有疑問的朋友不妨參閱本書淡北道路案章節,了解更多詳情。《線上購買抗爭》
環境法律人協會係提供關心環境的個人、團體與專業的法律人,為關心環保法制與相關議題,提供一個討論、聯繫的平台,就環境公共利益進行研討並採取法律行動。除了環保法制的研究之外,本會任務也包括環境公益案件之辦理、環境法律教育之推廣、環境顧問網絡暨互動平台之建置等。
本會欣然見到如此多的網友願意瞭解環境法律人協會所做的事情。《抗爭:從街頭到法院的十個環境運動》為環境法律人協會於今年(2018年)1月出版之新書,共收錄十個由環保律師挺身而出,守護環境公益的案件,其中淡北道路案僅為其中一例。
這些個案並非僅僅是環保團體為了阻擋開發、阻擋經濟發展才走入法庭。在行政機關准許開發的過程中,並未做到衡量開發與環保之間的平衡,而是大幅度地往開發傾斜,在聲稱可以帶來地方繁榮的虛幻前景下,犧牲了環境的永續、生態的發展,以及下一代可以安心成長的未來。環境法律人協會在審酌個案確實忽略了公共利益的重要性之後,才投入案件之中進行扶助。《抗爭》收集的十件個案分別從不同面向呈現早期行政機關在核准開發過程中,罔顧環境保護、地方居民權益的事實,在經過環保團體、環保律師與在地居民的努力下,逐漸讓法院以具體的法律見解及一則又一則的進步判決,讓環境、人權受到保障的情況。
環境法律人協會出版《抗爭》一書,是希望通過書籍的彙整,將台灣過去的環境訴訟個案進行系統性的整理與紀錄,這項整理工作歷時兩年,由本會組成編輯小組共同編纂、整理、校稿,最後出版上市。製作本書過程中所有的收支情況,本會早已將財務徵信的詳細內容公布於官方網站中,歡迎社會各界檢視。(請見:抗爭財務徵信)
以下就淡北道路案之始末進行簡要的說明,說明內容均摘自《抗爭》一書,有疑問的朋友不妨參閱本書淡北道路案章節,了解更多詳情。《線上購買抗爭》
民國85年交通部公路總局提出「淡水河北側沿河快速道路第一期工程建設計畫」,這項計畫在民國89年被環保署認定不應開發。之後新北市政府於97年提出「淡水河北側沿河平面道路工程」,環保署認為本計畫案為受認定不應開發的公路總局提案之替代方案,因此要求新北市政府應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本案並在100年6月22日於環評委員會第207次會議決議有條件通過環評案。
既然本案已經有條件通過環評,很多朋友疑惑的是,為什麼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會在101年度訴字第564號(一審判決)中判決環評委員會是在「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不完全之資訊」狀況下做出原處分,進而判決原告勝訴?
倘若一項開發案確實將重要的部分(如經濟發展、環境保護、地方居民的生活等)都兼顧到了,那麼即便在法庭爭訟過程中,也不應該會被判決開發單位敗訴才對。事實上,新北市政府當時提出的「淡水河北側沿河平面道路工程」確實是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款「與周圍之相關計畫,有顯著不利之衝突且不相容者」做過評估,但是所謂的「相關計畫」卻在審酌過程中僅考量「開發計畫」,而未將其中重要國家環境計畫納入考量。以本案來說,開發單位就忽略了「國家重要濕地保護計畫」與「永續海岸整體發展方案」這兩項國家級的重要計畫。
內政部營建署已於民國96年將淡水河北側紅樹林溼地評選為國家重要濕地,而「永續海岸整體發展方案」則明指淡水河北側竹圍紅樹林沿河陸域為海岸地區。
既然本案已經有條件通過環評,很多朋友疑惑的是,為什麼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會在101年度訴字第564號(一審判決)中判決環評委員會是在「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不完全之資訊」狀況下做出原處分,進而判決原告勝訴?
倘若一項開發案確實將重要的部分(如經濟發展、環境保護、地方居民的生活等)都兼顧到了,那麼即便在法庭爭訟過程中,也不應該會被判決開發單位敗訴才對。事實上,新北市政府當時提出的「淡水河北側沿河平面道路工程」確實是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款「與周圍之相關計畫,有顯著不利之衝突且不相容者」做過評估,但是所謂的「相關計畫」卻在審酌過程中僅考量「開發計畫」,而未將其中重要國家環境計畫納入考量。以本案來說,開發單位就忽略了「國家重要濕地保護計畫」與「永續海岸整體發展方案」這兩項國家級的重要計畫。
內政部營建署已於民國96年將淡水河北側紅樹林溼地評選為國家重要濕地,而「永續海岸整體發展方案」則明指淡水河北側竹圍紅樹林沿河陸域為海岸地區。
一審判決文中說明:「解釋上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要濕地保護計畫』似非全然禁止建設,惟『環境基本法』第3條已明定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且如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則應優先保護環境。......如推動國家重大建設之結果,將使『國家重要濕地保護計畫』之目的無法達成,則應優先選擇濕地保護,而非只要基於推動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即可罔顧或犧牲濕地之保育。」
「永續海岸整體發展方案」中則在「優先實施項目及執行準則」中載明:「本方案現階段自然海岸零損失之發展策略,將以回復海岸自然風貌,維持自然海岸線比例不在降低作為海案永續發展之基本理念,.....二、海岸公路:(一)最接近海岸第一條道路向海之陸域地區,不再建設國道及省道,且中央不補助經費建設縣道、鄉道。.......」公路總局研訂之「限制海岸公路開發」的分項實施計畫「貳、海岸公路現況說明」指出「二、接近海岸第一條道路現況:台灣最接近海岸之道路,於北部及東北部地區主要以省道台2線為主......」並在「伍、實施策略」載明:「一、於現有最接近海岸第一條道路向海之陸域地區,除已報奉行政院核定之計畫路線外,不再提出國道及省道等級之新興公路建設計畫。」也就是說,為了維繫海岸的永續發展,使自然海岸線比例不再降低,應避免開發設計規模及車流量較龐大、破壞、汙染較嚴重之「國道、省道『等級』」之道路。
環境法律人協會一向認同環境可以在合理、適當的情況下進行適度的開發,但是這項開發案必須要兼顧環保、公共利益,以達到環境的永續發展利用。
淡北道路過去在未充分衡量環境保護的情況下,由環保主管機關行政院環保署認定有條件通過環評,已顯示主管機關審查的失職。淡北道路因地理區位敏感的關係,不應在沒有經過充分討論的情況下,直接通過一階環評。本會支持淡北道路案進入二階環境影響評估,針對開發與環境進行更加充分的討論,並納入公民參與討論的機會。
環境法律人協會尊重在地居民的意見,在充份討論過環境各項因素,確認開發無造成對生態環境不可回復之損害的情況產生,應讓居民有一條安全無虞、安心且兼顧救急救災的道路。但若是這條路經過二階環評審查之後,認定對環境會有重大影響,我們也應該虛心尊重並接受環境帶給人類的限制,留給紅樹林自然保留區一個不受車流干擾的間距,讓其他生靈與人類有平等共存的機會。
我們期望本案在二階環評過程中,能夠納入各種不同領域的專家意見、常民經驗,經過充分的審酌討論,最大程度地確保公共政策的規劃是合理也最適合當地的開發,並保障下一代能有安全、安心居住的環境。
「永續海岸整體發展方案」中則在「優先實施項目及執行準則」中載明:「本方案現階段自然海岸零損失之發展策略,將以回復海岸自然風貌,維持自然海岸線比例不在降低作為海案永續發展之基本理念,.....二、海岸公路:(一)最接近海岸第一條道路向海之陸域地區,不再建設國道及省道,且中央不補助經費建設縣道、鄉道。.......」公路總局研訂之「限制海岸公路開發」的分項實施計畫「貳、海岸公路現況說明」指出「二、接近海岸第一條道路現況:台灣最接近海岸之道路,於北部及東北部地區主要以省道台2線為主......」並在「伍、實施策略」載明:「一、於現有最接近海岸第一條道路向海之陸域地區,除已報奉行政院核定之計畫路線外,不再提出國道及省道等級之新興公路建設計畫。」也就是說,為了維繫海岸的永續發展,使自然海岸線比例不再降低,應避免開發設計規模及車流量較龐大、破壞、汙染較嚴重之「國道、省道『等級』」之道路。
環境法律人協會一向認同環境可以在合理、適當的情況下進行適度的開發,但是這項開發案必須要兼顧環保、公共利益,以達到環境的永續發展利用。
淡北道路過去在未充分衡量環境保護的情況下,由環保主管機關行政院環保署認定有條件通過環評,已顯示主管機關審查的失職。淡北道路因地理區位敏感的關係,不應在沒有經過充分討論的情況下,直接通過一階環評。本會支持淡北道路案進入二階環境影響評估,針對開發與環境進行更加充分的討論,並納入公民參與討論的機會。
環境法律人協會尊重在地居民的意見,在充份討論過環境各項因素,確認開發無造成對生態環境不可回復之損害的情況產生,應讓居民有一條安全無虞、安心且兼顧救急救災的道路。但若是這條路經過二階環評審查之後,認定對環境會有重大影響,我們也應該虛心尊重並接受環境帶給人類的限制,留給紅樹林自然保留區一個不受車流干擾的間距,讓其他生靈與人類有平等共存的機會。
我們期望本案在二階環評過程中,能夠納入各種不同領域的專家意見、常民經驗,經過充分的審酌討論,最大程度地確保公共政策的規劃是合理也最適合當地的開發,並保障下一代能有安全、安心居住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