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3日為「淡北道路計畫」第二階段環評審查程序的專案小組會議,這個長達20年計畫的討論核心,仍以興建一條道路是否真的能紓解淡水聯外交通為主要討論,儘管新北市政府本次對於減少生態衝擊及如何減緩大批車輛湧入台北市做了說明,但環評委員仍認為新北市政府就「現有路廊的改善」、「大眾運輸利用率的提升方案」及「可能吸引更多私人車輛進入台北市」等疑慮,都認為不夠完整,要求新北市政府補件再審。
以下附上本會就8/23「淡北道路計畫」第二階段環評審查程序的專案小組會議提出的幾點建議:
1.淡北道路計畫應受相關計畫之限制
參照二階評估書附錄冊附1-1~1-2頁,本計畫路線位於鐵路南側及西側涉及紅樹林生長區域之部分路段屬「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所劃設之「自然保護區」範圍,該範圍為「變更台灣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第1通盤檢討)」中之限制發展地區,除國防與國家重大建設外或因生活環境品質與安全之考量,不允許作非保育目的之發展及任何開發行為。
再參照二階評估書附錄冊附1-1~1-2頁,本計畫路線位於省道台2號及台2乙號道西側及南側之路段則屬於「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所劃設之「一般保護區」範圍,該範圍為「變更台灣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第1通盤檢討)」中之條件發展區。
依修正全國區域計畫106年5月16日公告實施版,前述兩路段分屬第1級環境敏感地區(以加強資源保育與環境保護及不破壞原生態環境與景觀資源為保育及發展原則)及第2級環境敏感地區(兼顧保育與開發,加強管制條件)。
再依「永續海岸整體發展方案(第二期)」之分項實施計畫五:海岸地區開發管理,該計畫執行準則中申請海埔地開發應以「行政院專案核准之計畫」為限,且海埔地之開發申請非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於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自然保護區外5公里之範圍或一般保護區內。
依開發行為影響作業準則第8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開發行為基地不得位於相關法律所禁止開發利用之地區;位於相關法令所限制開發利用之地區應不得違反該法令之限制規定。
依淡北道路第一次環評撤銷訴訟法院見解,本案開發均應受前開「變更台灣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第1通盤檢討)」、「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全國區域計畫」及「永續海岸整體發展方案(第二期)」限制。
2.淡北道路計畫緩衝帶設置明顯不夠
參照二階評估書本文冊7-70頁,雖開發單位稱將於計畫道路兩側設置緩衝綠帶種植密林或隔音牆,從同頁下方圖7.3.3-1可見部分路段緩衝綠帶與計畫道路重疊,開發單位預計設置多少距離的緩衝帶?緩衝空間是否足夠?是否能發揮緩衝功能?仍有待確認。
若參考淡北道路第一次環評撤銷訴訟,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704號判決,在該案中,道路與淡水河紅樹林自然保留區間留有4公尺之草溝及新設自行車道為緩衝,依照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第壹編第40條第一項前段:「 申請開發案之土地使用與基地外周邊土地使用不相容者,應自基地邊界線退縮設置緩衝綠帶。寬度不得小於十公尺 ,且每單位平方公尺應至少植喬木一株,前述之單位應以所選擇喬木種類之成樹樹冠直徑平方為計算標準。」而本案土地使用為道路用地,週邊為淡水河紅樹林自然保留區,土地使用明顯不相容,應有上開緩衝帶設置規範的適用。
3. 環評書中應提出防止鳥類路殺之解決方案
參照二階評估書本文冊7-44頁,我們可以看到在道路通車後,車輛通行有可能造成穿越或誤入道路的動物死亡,開發單位雖然提到有做生態廊道,但生態廊道應該是供地面活動的陸生動物使用,對於鳥類路殺問題,似乎未見開發單位對這塊提出解決方案。
★延伸的法律觀點:
依開發行為環評作業準則第8條規定,開發單位應先查明開發行為基地是否為於環境敏感地區,基地不得位於相關法律所禁止開發利用之地區。若位於相關法令所限制開發利用之地區,應不得違反該法令之限制規定。換言之,開發單位新北市政府與環評主管機關需注意基地區位所受的其他法令限制。
而系爭淡北道路基地緊鄰、密接位於紅樹林自然保留區,淡水河流域亦為國家級的重要濕地,依濕地保育法第20條規定,各級政府於重要濕地或已納入整體規劃管理之其他濕地及週邊環境辦理審核開發計畫或實施環評時,或其計畫有影響重要濕地之虞者,應「先」徵詢內政部(濕地保育法中央主管機關)。依濕地保育法第27條,新北市因淡北道路開發案認有破壞、降低重要濕地環境或生態功能之虞,有擬濕地影響說明書申請內政部審查。雖內政部於106.7.3審查小組決議「建議本案俟二階環評完成審查後,在送件予營建署審查」。但依前開第20條規定及第27條規定之文義,似應先由內政部審查濕地影響,再由環署進行環評。
如果法解釋上仍得由環保署先於內政部營建署進行環評審查,仍需依前開作業準則第8條之規定,注意基地區位所受之其他法令限制,內政部已於106年6月依濕地保育法第3、14、15條公告「淡水河流域重要濕地(國家級)保育利用計畫」。依同法第23條規定,重要濕地應依上開保育利用計畫經營管理。故此依「淡水河流域重要濕地(國家級)保育利用計畫」為一具有法定拘束力的計畫,並為開發行為環評作業準則第8條所謂之法律與法令,環保署審查時自應參酌該保育利用計畫之規定與限制。
依前揭保育利用計畫第59頁~65頁「濕地系統功能分區及允許明智利用項目」之記載,整個淡水河流域國家級重要濕地分為核心保育區、生態復育區、環境教育區級其他分區,在「允許明智利用項目」之記載,被允許的「公用事業設施級公共服務設施」具體項目,僅限於「抽水站」、「人行步道」、「自行車道」、「木棧道」、「涼亭」、「環境教育設施」、「軍事設施」。未允准類如本案的公動力車輛行駛的道路為允許明智利用的項目。白話言之,淡北道路依濕地保育法的限制根本不能在淡水河流域國家級重要濕地級鄰接的週邊環境進行開發,這是環評裁量的法定界線。
相關新聞:
👉《爭議20年捲土重來 淡北道路二階環評展開》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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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北道路紓解交通? 運管學者打臉:把塞車範圍擴大》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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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河北側沿河平面道路 環評初審需再審》中央社
https://goo.gl/nTHhNw
👉《淡北道路爭議20年 環委要求新北市府補件再審》ETtoday新聞雲
https://goo.gl/YK4tLN
👉《淡北道路仍難產 環委:建了會不會更多汽車、空汙?》中時電子報
https://goo.gl/ei4F89
👉《淡水河北側沿河平面道路 環評初審需再審》聯合新聞網
https://goo.gl/4h53jd
以下附上本會就8/23「淡北道路計畫」第二階段環評審查程序的專案小組會議提出的幾點建議:
1.淡北道路計畫應受相關計畫之限制
參照二階評估書附錄冊附1-1~1-2頁,本計畫路線位於鐵路南側及西側涉及紅樹林生長區域之部分路段屬「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所劃設之「自然保護區」範圍,該範圍為「變更台灣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第1通盤檢討)」中之限制發展地區,除國防與國家重大建設外或因生活環境品質與安全之考量,不允許作非保育目的之發展及任何開發行為。
再參照二階評估書附錄冊附1-1~1-2頁,本計畫路線位於省道台2號及台2乙號道西側及南側之路段則屬於「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所劃設之「一般保護區」範圍,該範圍為「變更台灣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第1通盤檢討)」中之條件發展區。
依修正全國區域計畫106年5月16日公告實施版,前述兩路段分屬第1級環境敏感地區(以加強資源保育與環境保護及不破壞原生態環境與景觀資源為保育及發展原則)及第2級環境敏感地區(兼顧保育與開發,加強管制條件)。
再依「永續海岸整體發展方案(第二期)」之分項實施計畫五:海岸地區開發管理,該計畫執行準則中申請海埔地開發應以「行政院專案核准之計畫」為限,且海埔地之開發申請非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於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自然保護區外5公里之範圍或一般保護區內。
依開發行為影響作業準則第8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開發行為基地不得位於相關法律所禁止開發利用之地區;位於相關法令所限制開發利用之地區應不得違反該法令之限制規定。
依淡北道路第一次環評撤銷訴訟法院見解,本案開發均應受前開「變更台灣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第1通盤檢討)」、「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全國區域計畫」及「永續海岸整體發展方案(第二期)」限制。
2.淡北道路計畫緩衝帶設置明顯不夠
參照二階評估書本文冊7-70頁,雖開發單位稱將於計畫道路兩側設置緩衝綠帶種植密林或隔音牆,從同頁下方圖7.3.3-1可見部分路段緩衝綠帶與計畫道路重疊,開發單位預計設置多少距離的緩衝帶?緩衝空間是否足夠?是否能發揮緩衝功能?仍有待確認。
若參考淡北道路第一次環評撤銷訴訟,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704號判決,在該案中,道路與淡水河紅樹林自然保留區間留有4公尺之草溝及新設自行車道為緩衝,依照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第壹編第40條第一項前段:「 申請開發案之土地使用與基地外周邊土地使用不相容者,應自基地邊界線退縮設置緩衝綠帶。寬度不得小於十公尺 ,且每單位平方公尺應至少植喬木一株,前述之單位應以所選擇喬木種類之成樹樹冠直徑平方為計算標準。」而本案土地使用為道路用地,週邊為淡水河紅樹林自然保留區,土地使用明顯不相容,應有上開緩衝帶設置規範的適用。
3. 環評書中應提出防止鳥類路殺之解決方案
參照二階評估書本文冊7-44頁,我們可以看到在道路通車後,車輛通行有可能造成穿越或誤入道路的動物死亡,開發單位雖然提到有做生態廊道,但生態廊道應該是供地面活動的陸生動物使用,對於鳥類路殺問題,似乎未見開發單位對這塊提出解決方案。
★延伸的法律觀點:
依開發行為環評作業準則第8條規定,開發單位應先查明開發行為基地是否為於環境敏感地區,基地不得位於相關法律所禁止開發利用之地區。若位於相關法令所限制開發利用之地區,應不得違反該法令之限制規定。換言之,開發單位新北市政府與環評主管機關需注意基地區位所受的其他法令限制。
而系爭淡北道路基地緊鄰、密接位於紅樹林自然保留區,淡水河流域亦為國家級的重要濕地,依濕地保育法第20條規定,各級政府於重要濕地或已納入整體規劃管理之其他濕地及週邊環境辦理審核開發計畫或實施環評時,或其計畫有影響重要濕地之虞者,應「先」徵詢內政部(濕地保育法中央主管機關)。依濕地保育法第27條,新北市因淡北道路開發案認有破壞、降低重要濕地環境或生態功能之虞,有擬濕地影響說明書申請內政部審查。雖內政部於106.7.3審查小組決議「建議本案俟二階環評完成審查後,在送件予營建署審查」。但依前開第20條規定及第27條規定之文義,似應先由內政部審查濕地影響,再由環署進行環評。
如果法解釋上仍得由環保署先於內政部營建署進行環評審查,仍需依前開作業準則第8條之規定,注意基地區位所受之其他法令限制,內政部已於106年6月依濕地保育法第3、14、15條公告「淡水河流域重要濕地(國家級)保育利用計畫」。依同法第23條規定,重要濕地應依上開保育利用計畫經營管理。故此依「淡水河流域重要濕地(國家級)保育利用計畫」為一具有法定拘束力的計畫,並為開發行為環評作業準則第8條所謂之法律與法令,環保署審查時自應參酌該保育利用計畫之規定與限制。
依前揭保育利用計畫第59頁~65頁「濕地系統功能分區及允許明智利用項目」之記載,整個淡水河流域國家級重要濕地分為核心保育區、生態復育區、環境教育區級其他分區,在「允許明智利用項目」之記載,被允許的「公用事業設施級公共服務設施」具體項目,僅限於「抽水站」、「人行步道」、「自行車道」、「木棧道」、「涼亭」、「環境教育設施」、「軍事設施」。未允准類如本案的公動力車輛行駛的道路為允許明智利用的項目。白話言之,淡北道路依濕地保育法的限制根本不能在淡水河流域國家級重要濕地級鄰接的週邊環境進行開發,這是環評裁量的法定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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