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聲明/台灣反迫遷連線、台灣人權促進會、環境法律人協會

今日稍早於下午的立法院會中,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專章及其施行法三讀通過了。未來不論是個案變更、通盤檢討或新訂擴大,只要是在本次修法後發布實施的都市計畫,人民皆得以依本專章規定提起訴訟。這也是我國第一個規範審查訴訟制度,意義非凡。
在台灣,常見的迫遷爭議如區段徵收、市地重劃、都市更新,甚至是看似土地清理的非正規住居與遊民議題,往往都有其都市計畫基礎。未來新法上路後,相關議題的受害者,除了透過抗爭曝光並施壓,也應積極尋求都市計畫訴訟的可能性。
釋字742號大法官解釋於2016年12月9日出爐,其要求「立法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增訂相關規定,使人民得就違法之都市計畫,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提起訴訟以資救濟。」這號解釋打破了過往人民在都市計畫救濟上的類型限制。而其實在去年底的12月9日後,便因尚未配套修法,而已超過大法官給的兩年期限,使人民得以準用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救濟規定予以救濟。不過,此次訂定的專章,在訴訟程序設計上考慮了都市計畫特有的空間計畫法規性質,未來可以有更合適且全面的專屬救濟管道。
在司法院提出草案後,台灣反迫遷連線、台灣人權促進會及環境法律人協會,共同就擴大訴訟資格(包含允許公益訴訟)、就台灣特有先行區段徵收規定予以配套、調整都計擬定機關訴訟角色、刪除單純違法宣告、強化判決效力對當事人權益保障、增列保全程序概括條款等訴求,遺憾的是,多數訴求並沒有獲得採納。但整體而言,我們仍然對於此次專章訂定後,人民對都市計畫救濟的管道得以逐漸完備,抱持肯定。
在民間團體的爭取下,三讀的專章中,相較於司法院版草案有以下改變:
後續,我們除了會努力推廣倡議即將上路的都市計畫訴訟,讓更多民眾認識這套新的訴訟規定;並就先行區段徵收問題,亦會監督兩個附帶決議的後續執行,督促內政部檢討相關畸形的制度設計,並期待制度修正前司法院能強化對法院的教育訓練,以保障先行區段徵收當事人的平等訴訟權利。
此次修法,特別感謝 尤美女委員辦公室、 時代力量黨團、鍾孔炤委員辦公室、周春米委員辦公室以及段宜康委員辦公室,在立法過程中願意聽取民間團體意見並共同思索可能的解方,並促成這個專章的訂定!
在司法院提出草案後,台灣反迫遷連線、台灣人權促進會及環境法律人協會,共同就擴大訴訟資格(包含允許公益訴訟)、就台灣特有先行區段徵收規定予以配套、調整都計擬定機關訴訟角色、刪除單純違法宣告、強化判決效力對當事人權益保障、增列保全程序概括條款等訴求,遺憾的是,多數訴求並沒有獲得採納。但整體而言,我們仍然對於此次專章訂定後,人民對都市計畫救濟的管道得以逐漸完備,抱持肯定。
在民間團體的爭取下,三讀的專章中,相較於司法院版草案有以下改變:
- 單純違法宣告,其判決主文亦應送達都市計畫原發布機關,由原發布機關依都市計畫發布方式公告判決主文,以利相關機關依判決意旨為後續必要之處置(第238-29條條文及立法理由)
- 強化說明「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判斷標準(第237-18條立法理由)。
- 就先行區段徵收案件,說明撤銷區段徵收訴訟附帶審查都市計畫之「爭點效」可能性(第237-20條立法理由)。強調「單純違法宣告」之例外性質,並闡明其用於「未充分納入受益而有違平等原則」之情形,而與情況判決有別(第237-28條立法理由)。
- 就我國特有先行區段徵收規定,導致作為都市計畫附隨性徵收之區段徵收之核定實施,將早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之問題;內政部應於專章修正施行後,檢討先行區段徵收制度;司法院應於制度修正前,以辦理講習、委託研究或邀請學者撰文等方式,加強法官就先行區段徵收制度對民眾權益影響之認識,俾提供及時、有效之司法救濟。(第237-18、237-20、237-29條附帶決議)
- 承上,司法院應提升法院於審理相關案件時,對於先行區段徵收制度特殊性之理解,適時考量是否有採取保全措施、裁定停止執行之必要,以避免當事人所受傷害無法回復之情事;司法院及內政部應於本章規定施行後三年內,觀察實務之發展,分別就主管發規是否有修正之必要,適時進行檢討與修正(附帶決議)。
後續,我們除了會努力推廣倡議即將上路的都市計畫訴訟,讓更多民眾認識這套新的訴訟規定;並就先行區段徵收問題,亦會監督兩個附帶決議的後續執行,督促內政部檢討相關畸形的制度設計,並期待制度修正前司法院能強化對法院的教育訓練,以保障先行區段徵收當事人的平等訴訟權利。
此次修法,特別感謝 尤美女委員辦公室、 時代力量黨團、鍾孔炤委員辦公室、周春米委員辦公室以及段宜康委員辦公室,在立法過程中願意聽取民間團體意見並共同思索可能的解方,並促成這個專章的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