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者:環境法律人協會法規專員 楊品妏
【2017年兩公約國際審查會議共同場次一】
1.遊民政策
政府對於遊民的瞭解僅停留在研究階段,遊民政策並未實際有所突破。制定相關措施時,未邀請遊民參與,未了解遊民需求,反而,時常以都市發展、清理市容為由,帶頭驅逐遊民。
2.國土清理
國有土地利用的跨部會小組決策過程沒有民眾參與程序,所以不存在真誠磋商,且因居民多數沒有土地所有權被認為是強佔國土,也不會有安置計畫,事後更無法在司法救濟程序中獲得保障。
3.市地重劃
公辦市地重劃於核定都前不會通知居民,自辦市地重劃則是僅需一半以上居民同意就可以請主管機關核定。這種低標準的多數決制,嚴重侵害小地主的權益。並且,市地重劃不安置,拆遷費卻不足以讓居民再買房子,導致居民被實質迫遷。而因為啟動計畫修改的門檻高,檢討程序也無民眾參與機制,故我們可以說市地重劃並不存在真誠磋商的程序。
政府對於遊民的瞭解僅停留在研究階段,遊民政策並未實際有所突破。制定相關措施時,未邀請遊民參與,未了解遊民需求,反而,時常以都市發展、清理市容為由,帶頭驅逐遊民。
2.國土清理
國有土地利用的跨部會小組決策過程沒有民眾參與程序,所以不存在真誠磋商,且因居民多數沒有土地所有權被認為是強佔國土,也不會有安置計畫,事後更無法在司法救濟程序中獲得保障。
3.市地重劃
公辦市地重劃於核定都前不會通知居民,自辦市地重劃則是僅需一半以上居民同意就可以請主管機關核定。這種低標準的多數決制,嚴重侵害小地主的權益。並且,市地重劃不安置,拆遷費卻不足以讓居民再買房子,導致居民被實質迫遷。而因為啟動計畫修改的門檻高,檢討程序也無民眾參與機制,故我們可以說市地重劃並不存在真誠磋商的程序。
4.都市更新
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規定75%居民同意就可以進行更新,第36條強拆條款則是規定居民若不離開可由政府代拆房屋,導致不願離去的少數居民被迫遷。雖然都市更新有公聽會、委員會等程序,大法官釋字709號解釋後,甚至要求更嚴謹的聽證程序,但聽證運作起來卻跟公聽會一樣,所以不管是公聽會、委員會、聽證,居民意見還是無法影響計畫的規劃。
5.土地徵收
目前土地徵收時常不具備徵收公益性、必要性,徵收浮濫,各階段的委員會審議卻沒有審慎評估就讓它通過,最近的就是台南鐵路案。雖2012年土地徵收條例修法後,部分案件可以舉辦聽證,但聽證程序設計不佳導致爭點無法被釐清,以桃園航空城為例,聽證結束後已經過了半年,計畫還是沒有任何改變。
6.結論
我們可以看到,遊民政策、國土清理決策及市地重劃核定程序部分,缺乏利害關係人的參與程序。至於都市更新跟土地徵收,就算目前新增聽證程序,但計畫並未因為這些程序而有所改變,居民的意見依然沒有影響力,相關居住權保障也沒有因此有所改善。
雖然內政部早上發言說他們目前都會把開會時間放上網讓大家知道以參與(註1),然而我們民眾去了、發言了,但計畫並沒有檢討與修正,這才是更大的問題。不管是公聽會、委員會、聽證,我們雖然有進去講話,我們的居住權完全沒有改善,這其實不符合公約所謂的真誠磋商。
最後再次強調,目前許多案件都是政府已經規劃好甚至核定後才進行民眾參與,時機過晚,應提前參與時間點,民眾參與才會真的對計畫有所影響。
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規定75%居民同意就可以進行更新,第36條強拆條款則是規定居民若不離開可由政府代拆房屋,導致不願離去的少數居民被迫遷。雖然都市更新有公聽會、委員會等程序,大法官釋字709號解釋後,甚至要求更嚴謹的聽證程序,但聽證運作起來卻跟公聽會一樣,所以不管是公聽會、委員會、聽證,居民意見還是無法影響計畫的規劃。
5.土地徵收
目前土地徵收時常不具備徵收公益性、必要性,徵收浮濫,各階段的委員會審議卻沒有審慎評估就讓它通過,最近的就是台南鐵路案。雖2012年土地徵收條例修法後,部分案件可以舉辦聽證,但聽證程序設計不佳導致爭點無法被釐清,以桃園航空城為例,聽證結束後已經過了半年,計畫還是沒有任何改變。
6.結論
我們可以看到,遊民政策、國土清理決策及市地重劃核定程序部分,缺乏利害關係人的參與程序。至於都市更新跟土地徵收,就算目前新增聽證程序,但計畫並未因為這些程序而有所改變,居民的意見依然沒有影響力,相關居住權保障也沒有因此有所改善。
雖然內政部早上發言說他們目前都會把開會時間放上網讓大家知道以參與(註1),然而我們民眾去了、發言了,但計畫並沒有檢討與修正,這才是更大的問題。不管是公聽會、委員會、聽證,我們雖然有進去講話,我們的居住權完全沒有改善,這其實不符合公約所謂的真誠磋商。
最後再次強調,目前許多案件都是政府已經規劃好甚至核定後才進行民眾參與,時機過晚,應提前參與時間點,民眾參與才會真的對計畫有所影響。
延伸閱讀:兩公約審查結論性意見第20、21點(請至法務部網站下載觀看)
註1:
Miloon Kothari(經社文公約審查委員):
謝謝,接下來看到結論性意見第二十點還有第二十一點。這邊看到政府資訊公開以及參與等等。我想要問的是,在2013年之後政府去推動了什麼樣的機制來加強政府資訊公開?因為我們稍早提到ngo在這方面的意見。稍早有提到公開資訊不足或是公佈的時程太緊急或是公聽會時程公佈太緊急或沒有正常運作等等。2006年就有新法出爐了,就是要促進公聽會落實得更完整,但似乎沒有被落實。所以只是想追問,特別是影響到人民生活的相關的資訊,公聽會、資訊公開的機制如何、夠不夠及時?
內政部:
內政部針對這部分補充。部長對資訊公開、人民參與很重視。各種跟居住、土地有關的審議案件,包括都市計畫、土地徵收、區域計畫、海岸、濕地、國家公園等等審議,有建立專區,這個專區會把開會案件放在網路上,人民可以下載,同時也可以登記出席會議。另外,我們也規定開會通知到開會前至少一個禮拜,讓人民有時間收到訊息出席會議。
Miloon Kothari(經社文公約審查委員):
謝謝,接下來看到結論性意見第二十點還有第二十一點。這邊看到政府資訊公開以及參與等等。我想要問的是,在2013年之後政府去推動了什麼樣的機制來加強政府資訊公開?因為我們稍早提到ngo在這方面的意見。稍早有提到公開資訊不足或是公佈的時程太緊急或是公聽會時程公佈太緊急或沒有正常運作等等。2006年就有新法出爐了,就是要促進公聽會落實得更完整,但似乎沒有被落實。所以只是想追問,特別是影響到人民生活的相關的資訊,公聽會、資訊公開的機制如何、夠不夠及時?
內政部:
內政部針對這部分補充。部長對資訊公開、人民參與很重視。各種跟居住、土地有關的審議案件,包括都市計畫、土地徵收、區域計畫、海岸、濕地、國家公園等等審議,有建立專區,這個專區會把開會案件放在網路上,人民可以下載,同時也可以登記出席會議。另外,我們也規定開會通知到開會前至少一個禮拜,讓人民有時間收到訊息出席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