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仁惠│環境法律人協會秘書長

還記得台灣政府在2012年正式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簡稱兩公約)時,真是跌破一拖拉庫人的眼鏡,但隨後通過的「施行法」的效力及後續發展,也擺明了政府當局做秀的心態。明眼人都看得出來,如果當時按照政府的如意盤算操練下去,兩公約就只是櫥窗裡的花瓶。但台灣的NGO真的不是蓋的,就是要把死馬當活馬醫,而且還讓這匹先天不良的馬要跑要跳。人權團體真的是卯盡全力搶救兩公約,但環保團體寥寥無幾,除了EJA的參與,似乎看不到其他環團。人權的大傘下,關心環境的人們看到自己的權利了嗎?還是因為不了解兩公約是啥米,所以看不到其中的環境權?
從EJA在承辦環境爭訟案件的過程中,真真實實地看見嚴重的環境汙染與生態破壞事件都是枉顧程序正義,且侵害到人民與弱勢社群的生命權、健康權、居住權、平等權等各項權利,而這些權利也是兩公約應該保障的。EJA常務理事張文貞老師清楚指出,「環境與人權密切相關,兩公約所保障的人權,不但涵蓋實體環境人權如生命權、健康權、水權、隱私權、家庭權、自決權、文化權及宗教自由等,更包括請求環境資訊、參與環境決策、環境人權受到侵害的司法救濟等程序環境人權。」(http://www.taiwanhrj.org/contents/48)
從EJA在承辦環境爭訟案件的過程中,真真實實地看見嚴重的環境汙染與生態破壞事件都是枉顧程序正義,且侵害到人民與弱勢社群的生命權、健康權、居住權、平等權等各項權利,而這些權利也是兩公約應該保障的。EJA常務理事張文貞老師清楚指出,「環境與人權密切相關,兩公約所保障的人權,不但涵蓋實體環境人權如生命權、健康權、水權、隱私權、家庭權、自決權、文化權及宗教自由等,更包括請求環境資訊、參與環境決策、環境人權受到侵害的司法救濟等程序環境人權。」(http://www.taiwanhrj.org/contents/48)

還記得中科三期、四期的案子嗎?當時農民的水權、土地權、居住權、工作權、健康權都在政府主導的開發案下變成犧牲品,民眾要求的環境資訊、程序正義、甚至司法獨立都在強勢行政權的恣意橫行下被摧殘踐踏,我們深刻了解到捍衛環境正義與保障人權是密不可分的。猶記得第一次國際審查時,當EJA以中科三、四期的案例檢視環評審查時,環保署也嚇了一跳,當時他們大概也沒想到人權會跟環境權扯上關係,但EJA的提問也讓環保署從此無法置身事外及迴避,舉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及民間提問,都必須正視及參與各項法規檢視及提升人權保障措施。
自2012年至今,台灣也舉辦了兩次兩公約國際審查會議, EJA積極參與兩次的民間影子報告撰寫,從中科三、四期,淡海二期、苑裡反瘋車、桃園航空城、台塑越鋼汙染事件等案例,一一檢視台灣政府在保障環境人權相關政策及法規命令的不足及缺漏,並與國際審查委員進行對話及提出建議,將民間的期盼納入專家所提出的結論性意見中。
EJA在落實兩公約的積極參與原因無他,因為保障人民的生命權、 健康權、水權、居住權、文化權、請求環境資訊、參與環境決策、司法救濟等各種實體及程序權利,都是捍衛環境正義的必要條件。EJA也將持續努力在環境訴訟廣泛引用兩公約,在法庭主張兩公約人權條款的適用性,以確實保障環境正義與人權。
自2012年至今,台灣也舉辦了兩次兩公約國際審查會議, EJA積極參與兩次的民間影子報告撰寫,從中科三、四期,淡海二期、苑裡反瘋車、桃園航空城、台塑越鋼汙染事件等案例,一一檢視台灣政府在保障環境人權相關政策及法規命令的不足及缺漏,並與國際審查委員進行對話及提出建議,將民間的期盼納入專家所提出的結論性意見中。
EJA在落實兩公約的積極參與原因無他,因為保障人民的生命權、 健康權、水權、居住權、文化權、請求環境資訊、參與環境決策、司法救濟等各種實體及程序權利,都是捍衛環境正義的必要條件。EJA也將持續努力在環境訴訟廣泛引用兩公約,在法庭主張兩公約人權條款的適用性,以確實保障環境正義與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