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春元│中原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
▋不良立法與惡質企業聯手下的亞泥新城礦區
當時台灣經濟政策以出口為導向,水泥成為政府極力支持的外銷產業之一,政府並且積極協助亞洲水泥與台灣水泥公司在各地設廠,甚至制定法律鼓勵、配合水泥業的發展,礦業法即是產物之一。當時的《山地保留地辦法》將這片地區劃成山地保留地,太魯閣族人未能登記土地所有權,只擁有地上權及耕作權,必須連續耕作10年(後來改為5年)才能取得所有權。同時的《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自用耕作滿5年可以申請移轉登記為所有人。保留地不能轉讓給漢人,但卻另規定為了礦業與土石開發等因素,漢人可以承租利用。
亞泥於是在1973年著手於新城設廠。據記載,當時亞泥召開「土地協調會」,向族人協調租用9年。土地協調會的翻譯是太魯閣族人不懂的阿美族語,當時參加的地主們從來沒有被告知,依礦業法的規定,9年的租約可以無限期延展。更令人訝異的是,隔年亞泥竟然取得全部地主的土地權利拋棄書。田女士花了一年的時間走遍戶政、地政機關,找出還留存的拋棄書,上面均有簽字。然而,沒有族人記得自己曾經簽過這份拋棄書。事實上,當時許多的地主並不會寫字,況且270筆拋棄書簽名的字跡幾乎如出一轍。太魯閣的美麗山林,原屬於太魯閣族人安身立命的土地,就在不良的礦業法與怠慢的政府機關、惡質企業的聯手下,成為亞泥賺取暴利的廠址。
由於礦權的核准是在太魯閣設立國家公園(1986年)之前,當時也尚未有原住民族基本法的限制,亞洲水泥就這樣持續佔有土地、破壞山林半世紀。更可怕的是,礦業法允許採礦權不限次數地延展,每次以20年為限,不需重新核定礦業用地。環保署更在2000年指出,礦業用地續租案如屬延續租用,而無變動與擴大情形,無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部分立法委員注意到相關議題,將礦業法修正排入本會期議程,並且通過提案要求經濟部半年內暫停核可礦權延展。沒想到亞泥於去年11月25日提出的礦業權展限申請,經濟部竟然史無前例快速地在3.5個月通過,讓亞泥可以持續破壞山林、佔有原住民土地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