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出處:蘋果即時 文:張譽尹/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
全國性公民投票第7案反空污公投「你是否同意以『平均每年至少降低1%』之方式逐年降低火力發電廠發電量」,已於今年11月24日挾著將近800萬票民意通過。這極高的民意展現,藍綠皆不可輕忽,更不可做一些扛著民意反民意的違法操作。本文擬從反空污公投的法律效力,來談這兩年中央與地方政府應進行的必要處置。
反空污公投的主文,在於要求政府以「平均每年至少降低1%」之方式逐年降低火力發電廠發電量,由此可知其法律性質是「重大政策之創制」(出處:《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2款第3款之規定)。既已通過,其重要的法律效力有二,亦即:(一)應由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二)在兩年內不得變更該創制內容之施政(參考《公民投票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第6項)
那麼,公投超過兩年後,公投的結果是否仍有強制的效力?又政府應當怎麼做,才算是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這必須要從公投主文、理由書、《公投法》的規定,三方面來解釋。
反空污公投的主文,在於要求政府以「平均每年至少降低1%」之方式逐年降低火力發電廠發電量,由此可知其法律性質是「重大政策之創制」(出處:《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2款第3款之規定)。既已通過,其重要的法律效力有二,亦即:(一)應由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二)在兩年內不得變更該創制內容之施政(參考《公民投票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第6項)
那麼,公投超過兩年後,公投的結果是否仍有強制的效力?又政府應當怎麼做,才算是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這必須要從公投主文、理由書、《公投法》的規定,三方面來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