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修:謝蓓宜(環境法律人協會 專員)
現代社會發展快速,工業技術日新月異,企業所使用的技術、製造產品的方式早已和傳統工業有所不同,產業的革新一方面昭示社會的繁榮,一方面卻也帶來隱患。新興工業所採行的技術較傳統更加複雜,對環境、對從事業務的勞動者來說,面對的危害不同以往。過去因企業從事危險活動導致被害者受到損害的案例,往往要求受害一方負起舉證的責任,囿於資源不足,經常使企業逃脫應負起的責任義務。民法第一九一之三條的訂立,是為了追究企業本身的合理責任,保護資源不對等的被害方,以實現公平正義。
作者:郭鴻儀(環境法律人協會 理事)
編修:謝蓓宜(環境法律人協會 專員) 現代社會發展快速,工業技術日新月異,企業所使用的技術、製造產品的方式早已和傳統工業有所不同,產業的革新一方面昭示社會的繁榮,一方面卻也帶來隱患。新興工業所採行的技術較傳統更加複雜,對環境、對從事業務的勞動者來說,面對的危害不同以往。過去因企業從事危險活動導致被害者受到損害的案例,往往要求受害一方負起舉證的責任,囿於資源不足,經常使企業逃脫應負起的責任義務。民法第一九一之三條的訂立,是為了追究企業本身的合理責任,保護資源不對等的被害方,以實現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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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蓓宜 /環境法律人協會 能源專員 以核養綠公投領銜人黃士修近日提出新的公投案,主文內容:「你是否同意,立法院應制定包含究責機制之核能減煤專法,使2030年以前達成核能發電比例不得低於燃煤發電?」這則主文刻意將如「究責」、「減煤」等一般社會大眾所易於認同的關鍵字納入,在此情況下,容易使不瞭解臺灣能源現況的民眾受到主文蒙蔽,投下同意票。
空污如此嚴重的情況下,我們都希望能盡量減少燃煤的比例,也希望通過究責機制,讓官員為環境的污染負責,但實際上,這項公投案恐不能夠達成「減煤」,而只是為了「增核」,讓台灣能源大幅發展核電,與世界潮流的廢核與再生能源發展背道而馳。 原文出處:蘋果即時 文:張譽尹/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 全國性公民投票第7案反空污公投「你是否同意以『平均每年至少降低1%』之方式逐年降低火力發電廠發電量」,已於今年11月24日挾著將近800萬票民意通過。這極高的民意展現,藍綠皆不可輕忽,更不可做一些扛著民意反民意的違法操作。本文擬從反空污公投的法律效力,來談這兩年中央與地方政府應進行的必要處置。
反空污公投的主文,在於要求政府以「平均每年至少降低1%」之方式逐年降低火力發電廠發電量,由此可知其法律性質是「重大政策之創制」(出處:《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2款第3款之規定)。既已通過,其重要的法律效力有二,亦即:(一)應由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二)在兩年內不得變更該創制內容之施政(參考《公民投票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第6項) 那麼,公投超過兩年後,公投的結果是否仍有強制的效力?又政府應當怎麼做,才算是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這必須要從公投主文、理由書、《公投法》的規定,三方面來解釋。 民國(下同)91年12月11日,我們制定了環境基本法,在第23條規定:「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正式以法律將「非核家園」定為政府的義務。
100年3月11日,日本福島第一核電廠發生事故,再次昭告世人核電廠可能毀滅地球的事實。許多文明國家毅然作出非核家園的政策決定,並且付諸實行。我們也克服各種困難,勇敢地踏出最關鍵的一步。106年1月26日修正公布電業法,在第95條第1項明定:「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為達成「非核家園」的目標定下必須完成的期限。 我國核能發電設備的運轉執照分別將於107年12月5日、108年7月15日、110年12月27日、112年3月14日、113年7月26日和114年5月17日到期,執照到期之核能發電設備理當停止運轉。核一、二廠執照有效期限剩不到5年,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授權訂定之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16條,均無法申請換照;核三廠曾因設備老舊多次火警,亦不該冒險延役;核四廠封存時尚未完工,並有諸多安全疑慮,續建需耗龐大經費且無法保證安全。以核不能養綠,卻會危及我們的生存空間,摧毀所有可能的生機! 守護環境基本法的目標及電業法的停止運轉期限,是法律人的使命,也是全國人民的責任,呼籲各界:就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6案即廢除電業法95條第1項,投下「不同意」票。 文/宋采臻 環境法律人協會反迫遷專員 於2018年9月28日環境法律人協會與台灣反迫遷連線、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共同主辦了「回歸徵收法理:區段徵收三十年的人權反省」研討會,除了邀請內政部地政司的官員前來分享目前對於區段徵收的政策方向,並請來了多位學者共同與談此已實施三十餘年的抵價地式區段徵收制度,希望跟與會者一同探討我國的區段徵收制度究竟存在什麼問題、未來應何去何從。
本文先從「抵價地式區段徵收制度是什麼?」及「區段徵收審議程序三階變二階?」兩部分來做介紹,盼能讓讀者對於現行的區段徵收制度及內政部口中未來的區段徵收審議機制有一個初步的認識。 文/黃農喬 環境法律人協會志工 講座一開始是林怡君檢察官分享偵辦魚塭棄置物案件的心得,從緣起說到結果,再審視廢棄物再利用的問題。即使無法體會檢察官在案件中的所有辛酸,但在短短的時間內,由檢察官的角度去檢視案例,並反思整個體制問題,是很難得的機會。
再來是看守台灣協會謝秘書長分享的三個案例:廢液晶螢幕非法進口案、欣瀛公司案、桃園平鎮鍾家案。這些案例中,有謝秘書長親自走訪、感受的,也有客觀完整時程紀錄的,有私營企業造成的汙染,也有地方政府的不當處理。 最後陳誌銘檢察官簡介2017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環境案件的偵查與訴訟程序的檢討,算是為先前個案指出的體制問題作結。 身為一般民眾,這次的講座名稱「司法」、「個案」、「體制」確實給了一些距離感(和「法律人」這三個字一樣XD),但我很高興自己有來參與,這次講座沒有想像中生硬,講者的分享都很完整、流暢,可以深入去了解這些實際發生、荒唐,但沒有受到大眾應有關注的個案,非常精彩,謝謝三位講者和EJA! 文/林宗志 環境法律人協會志工 自從去年參與EJA的淡海新市鎮二期開發案讀書會之後,開始對於淡海這個地方有了一些想像,環評書初稿當中讀到的埤塘、石滬、老樹,毅立數百年的古厝、八庄大道公輪祀信仰,這些生態與人文地景記述了這片土地的過去與現在,為在地居民數十代以來的經濟、社會、文化活動留下了見證。在經商發展快速的台灣北部,這一切是如此的得來不易,但隨著政府在此地推動開發計畫的腳步漸急,這一切又是如此的稍縱即逝,好像只要一鬆懈了,我們就會永遠的失去這裡的人、事、物。 ![]() 於此,這次接下了雜草故事工作坊的攝影工作,在周末和EJA團隊一起來到了下圭柔山這個地方。在沿途中,看著車窗外的風景,感覺是相當強烈的,可以看到如同文本當中的山野、埤塘,卻也在途經淡海一期時能夠看到夾著道路兩旁所蓋起的一棟棟住宅建案,淡水愛鄉協會的蔡瀛老師提到,這區的住宅夜晚點燈率只有三成,再往遠方看,則還有無數蓋到一半的工事。 在車上,對於這一棟棟巨大且漫無邊際擴張的豪宅量體感到驚訝與困惑,也開始思索,當年我們將一幢幢的民房推平,砍倒樹木並填平了埤塘,如今換得了這一棟棟沒有人住的房子,我們究竟得到了什麼。當年政府在淡海一期信誓旦旦的開發計畫,預期收益華美的數字,專家審慎的調查背書,如今回頭來看都變得好廉價,總覺得這樣的犧牲,真的好不值得。 在工作坊當中,聽著蔡瀛老師介紹著下圭柔山地名的由來,描述居民曾經在這片土地上耕種、做社造、傳承技藝活動、向政府陳抗的故事,深刻的感受到此時我們在淡海所還能擁有的一切地景與人文,都是經過許許多多人們的努力才能走到這步。 ![]() 我想就如同當天雜草稍慢的負責人林芝宇所表述的,她在以每款雜草做茶時,想的並不只是完成品的甘味或苦味,而是雜草所生長的這塊土地上的人群與故事,美麗與哀愁。我們在看待一片土地的價值時,也不該只看見成本與收益,唯有將自己置入到那片土地的情境當中,理解每片地景的細節與背後成因,感受人群網絡的連結與共同意識,我們才有辦法品嘗到這片土地的千滋百味與最真實的價值。看著工作坊的朋友們在草中央認真的聆聽芝宇介紹一株株花草的名稱與特性,再遠些則是幾頭帶著幼犢閒坐於草間的黃牛,這一刻的下圭柔山,有著淡海最有味道的美好風景。 文/林仁惠 環境法律人協會秘書長 環境案件的法律訴訟通常都是小蝦米對抗大鯨魚,不僅曠日耗時,更費心力。EJA的使命就是以法律為利器,為受害人民爭取權益,讓司法成為保障環境正義的重要環節。
EJA所協助的環境爭訟案件包括「中科三期環評訴訟案」(2006-2014)、「淡北道路開發案」(2011-2013)、「台益豐/遠興化工案」(2011-2015)、與風力發電相關的「三芝風機案」(2011-2012)及「苑裡風機刑事辯護案」(2013-2016)、「核二重起訴訟案」(2012-)、「核一乾式貯存槽案」(2013-)、「桃園航空城第三跑道環評公民訴訟案」(2014-2016)、「高雄新園農場反震南鐵線案」(2015-)等,要求案件遵循正當程序,多件訴訟案都得以進入二階環評之審查程序。 EJA環境公益訴訟特色在於結合法律人、在地居民、自救會及社運夥伴的能量,以律師團及當事人為團隊核心,注入專家學者及社團組織的知識經驗,形成論述並討論策略行動,EJA在每個案件都以專業性及同理心為受害群體尋求司法正義;在訴訟過程中,我們更欣見在地居民參與環評的能力及監測環境的能量,都有大幅提升。 以中科三期為例,歷經八年的中科三期環評訴訟案,也是第一個環評結論遭法院撤銷的案子,但因行政部門的執意抗拒,不願進入二階環評,環評訴訟案在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歷經八年及多次判決,開發單位科技部中科管理局最後終於被迫同意進入二階環評,且與原告后里農民達成和解,出資成立環境權保障基金會,成為台灣第一個公設的環境法扶機構。后里農民也在參與本案的期間,成立后里農業與環境保護協會,關注當地所有不當開發案的議題。 苑裡風車刑事辯護案是台灣政府推動再生能源之際,相關規範卻仍不足,以風力發電為例,苑裡風機案與民宅的距離過近,百餘公尺高的風機矗立在家門口,開發業者更未曾事先告知當地社區,居民擔憂健康、居住品質及安全遭到風機嚴重影響而進行抗爭,卻反遭到警方逮捕。EJA組織律師團為20位守護家園的民眾辯護,歷經兩年,20人終於在2016年2月25日獲判無罪定讞。 而史上最大徵收案的桃園航空城案,該計劃源起第三跑道的規劃,但後來開發範圍竟高達6150公頃,受影響的拆遷戶近二萬戶。EJA、台權會及惜根台灣協會聯合提起公民訴訟(2014-2016),主張環保署應對航空城案的第三跑道工程進行環評審查,歷經數次法庭及聽證會之攻防戰,環保署於去年已正式發函給開發單位交通部民航局,要求本案應做環評。 本文刊載於獨立評論@天下 作者:林春元│中原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 經濟部在3月14日礦業法修法前夕,火速通過核發亞洲水泥新城山礦區採礦權。這個處分不僅讓台灣自然環境持續受到大規模破壞,也持續侵害太魯閣族人居住權、家庭權與文化權,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原住民族基本法(以下簡稱「原基法」)、還有公民政治權利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兩人權公約施行法」)。 ▋不良立法與惡質企業聯手下的亞泥新城礦區1980年代,遠嫁日本的太魯閣族女士田春綢回到家鄉,卻發現自己和族人朋友的土地已經被亞洲水泥公司(以下簡稱「亞泥」)佔據且破壞,沒有人知道這樣的事情怎麼發生的。田女士與其夫婿展開調查,才揭露了太魯閣族的山林土地是如何在政府與企業的操作下被奪走的。
當時台灣經濟政策以出口為導向,水泥成為政府極力支持的外銷產業之一,政府並且積極協助亞洲水泥與台灣水泥公司在各地設廠,甚至制定法律鼓勵、配合水泥業的發展,礦業法即是產物之一。當時的《山地保留地辦法》將這片地區劃成山地保留地,太魯閣族人未能登記土地所有權,只擁有地上權及耕作權,必須連續耕作10年(後來改為5年)才能取得所有權。同時的《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自用耕作滿5年可以申請移轉登記為所有人。保留地不能轉讓給漢人,但卻另規定為了礦業與土石開發等因素,漢人可以承租利用。 亞泥於是在1973年著手於新城設廠。據記載,當時亞泥召開「土地協調會」,向族人協調租用9年。土地協調會的翻譯是太魯閣族人不懂的阿美族語,當時參加的地主們從來沒有被告知,依礦業法的規定,9年的租約可以無限期延展。更令人訝異的是,隔年亞泥竟然取得全部地主的土地權利拋棄書。田女士花了一年的時間走遍戶政、地政機關,找出還留存的拋棄書,上面均有簽字。然而,沒有族人記得自己曾經簽過這份拋棄書。事實上,當時許多的地主並不會寫字,況且270筆拋棄書簽名的字跡幾乎如出一轍。太魯閣的美麗山林,原屬於太魯閣族人安身立命的土地,就在不良的礦業法與怠慢的政府機關、惡質企業的聯手下,成為亞泥賺取暴利的廠址。 由於礦權的核准是在太魯閣設立國家公園(1986年)之前,當時也尚未有原住民族基本法的限制,亞洲水泥就這樣持續佔有土地、破壞山林半世紀。更可怕的是,礦業法允許採礦權不限次數地延展,每次以20年為限,不需重新核定礦業用地。環保署更在2000年指出,礦業用地續租案如屬延續租用,而無變動與擴大情形,無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部分立法委員注意到相關議題,將礦業法修正排入本會期議程,並且通過提案要求經濟部半年內暫停核可礦權延展。沒想到亞泥於去年11月25日提出的礦業權展限申請,經濟部竟然史無前例快速地在3.5個月通過,讓亞泥可以持續破壞山林、佔有原住民土地2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