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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其他行政機關的聽證經驗於土地審議案件聽證制度的參考│環境法律人協會

1/18/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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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春元│中原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
圖片
場次二:聽證及類聽證制度之不同型態及實踐
       早在航空城聽證之前,台灣一些行政機關如公平交易委員會、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已經有舉辦聽證的經驗;另外如不當勞動裁決委員會程序也被認為有類似聽證的效果,且皆受到一定的肯定。儘管內政部的舉行聽證作業要點總說明開宗明義指出,土地審議案件「往往議題多元、人數眾多,且決策影響深遠,與當地地質、水文科學鑑定到人與土地關係之情感關懷、人權保障攸關」與前述聽證案件不同而應有不同程序設計,然而其他機關的聽證經驗是否仍有可供借鏡的地方?
​
       環境法律人協會日前所舉辦的「我國聽證制度的檢討與改進─以土地議題及公共工程為例」座談會邀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的林振煌律師與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的邱光勛副組長分享其運作經驗。從這些分享,可以看到不當勞動裁決委員會與貿調會反傾銷稅的聽證成功的一些共通條件,可作為後續土地審議案件聽證制度的參考。其中四個最有參考性的條件簡述如下:
1、明確的聽證定位:
       不當勞動裁決與貿調會的聽證定位,都是以釐清具體行政處分合理作成之事實基礎為目標。以具體行政處分的作成為前提而開展的聽證程序,使主持人能掌握程序的進行,包括陳述意見、交互詢問、證據調查與鑑定;當事人的陳述意見與攻擊防禦也能夠聚焦。
2、聽證機關的中立性:
       聽證舉辦機關雖然都是將作成處分之機關,但是在聽證程序中的角色卻類似於處理紛爭的裁決者:不同立場(通常是雙方對立)的當事人提出證據與意見,聽證機關與主持人則透過程序釐清事實,因此必須確保機關與主持人在程序中的中立性。例如貿調會反傾銷的聽證,官方委員不能主導聽證,而是由學者專家主導;機關還必須要到場接受詢答。換言之,與聽證程序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機關,例如民航局之於航空城聽證,如果本身擔任聽證主辦機關,可能會影響聽證的中立性而減少聽證定爭止紛的功能。如果民航局是需地機關,則應該成為對立當事人一方,提出證據且受到詢問,才可能釐清疑問,協助處分作成。


3、議題單一、逐一檢視:
       由於是以具體行政處分為前提,例如特定公司是否有反傾銷行為,聽證進行能夠聚焦具體議題,可以「逐一」釐清議題相關的待證事項,釐清一個事項之後才會進入後續的議題,比較不會產生各說各話或發散的情形。此外,即使在議題相對單純的案件,不當勞動裁決與反傾銷聽證也都經常歷時數個月以上,甚至可以在聽證結束後特定時間內提出補充。相較於此,航空城等土地審議案件的聽證如果要發揮功能,不僅一方面必須將爭議拆解為多個可以聚焦的議題,並且應該逐一探究釐清後才進行下一個議題,不可能在三天內分兩場將所有議題敷衍過去。若要妥善發揮聽證功能,數個月、甚至數年的聽證在所難免。
4、不是說說而已,而是釐清與證明:
       不當勞動裁決與反傾銷聽證重點在於釐清事實與證明,而不是政令說明或者讓不同立場的民眾「說說」而已。日前舉辦的航空城聽證,更像是比較嚴謹的公聽會,程序的重點變成雙方表述意見,沒有重視聽證釐清事實的功能。陳述意見當然是聽證程序的功能之一,但如果忽視了證明的功能,那就容易淪為各自表述而沒有交集,無法解決爭議反而會激化對立。
延伸閱讀:
20161218我國聽證制度的檢討及改進:以土地議題及公共工程為例<包含當日活動影片、講師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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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聽證制度

    近年來台灣各地許多土地利用或開發計畫涉及侵害人民財產權與居住正義的疑慮,相關決策的程序正當性與實質合理性一一受到質疑挑戰,社會越來越期待可以透過「聽證」程序解決。然而,各方對於聽證的理解與期待未必相同,台灣與國外的聽證經驗參考性也有限。在社會不信任與多方不同理解中,台灣於2016年4月舉辦了桃園航空城的聽證,內政部也於11月制訂內政部聽證作業要點。儘管各方仍有批評,我們應該重視這些經驗和制度架構,並且努力思考如何進一步建立台灣土地爭議案件的合理程序建置。

    時間

    十月 2018
    一月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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