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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航空城的程序正義 應從落實聽證結果的影響力開始│環境法律人協會

1/2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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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楊品妏│環境法律人協會法規專員
圖片
       自EJA開始關注桃園航空城案以來,因參與航空城的預備聽證及聽證,逐漸發現台灣行政程序法中的聽證規定多有闕漏,故而於去年3月以桃園航空城聽證為主題舉辦研討會探討相關問題,上個月(2016.12)更是將關注範圍擴及我國土地議題的聽證,將之作為下年度論壇主題。
 
       在上個月的【我國聽證制度的檢討與改進──以土地議題及公共工程為例】論壇中,就土地議題的聽證部分,分別討論了桃園航空城去年4月聽證會之舉辦,以及內政部新設計的聽證制度及〈內政部舉行聽證作業要點〉。

       在場次一桃園航空城聽證檢討的討論中,被討論最多的問題,在於聽證會的程序設計及作用。宏竹村的呂理坤大哥以當地居民角度,樸素而精準的點出了航空城聽證「就像是二打一」(正方居民+機關vs.反方居民)。EJA理事林子琳律師則是提出程序設計的問題,機關基於方便將居民簡易區分為甲、乙兩方,卻加深了居民們之間的情感撕裂,重創聽證的溝通、凝聚共識的精神。
 
       至於政大法律系傅玲靜副教授則是提及,由計畫擬定機關或計畫核定機關來舉辦聽證各有好處。若由計畫擬定機關舉辦,因計畫擬定機關主宰計畫之形成,同時了解整體規劃上的難處,故而聽證結果可以做為計畫修改的參考;若由計畫核定機關舉辦,因計畫核定機關須為相關之決策,其可以明確藉由舉行聽證來了解各方具有共識及未有共識的部分,以作為行政決策之素材。
此亦點出航空城聽證另一問題,亦及聽證的舉辦,在現行體制下究竟應以何種方式影響行政決策或計畫?
       就此,林子琳律師認為,聽證是規定於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2項,屬土地主管機關內政部作成處分之正當法律程序一環,故應以內政部為聽證機關,並影響其相關土地決策之作成,所以亦提出航空城不應以交通部作為主辦機關的意見。至於政大地政系徐世榮教授,則是在場次三內政部聽證程序的討論,提到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規定的是「事業計畫的申請許可程序」,因此聽證舉辦規定於此條,代表聽證實際上應該要在興辦事業計畫時即舉辦。由徐老師之言論可以推導出,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所舉辦的聽證,因為現行規定擺放的位置,而應該要對於興辦事業計畫有所影響之結論。此二種論點,前者主張應由內政部(計畫核定機關)來舉辦聽證,而後者則主張應由交通部(計畫擬定機關)來辦,正好分別顯現了傅玲靜老師提及的兩種模式。
 
       就桃園航空城議題而言,或許前述問題就是聽證辦完之後最需要處理的部分。然而可以肯定的是,不管是何種模式,必須於桃園航空城的計畫調整中看見居民意見對其之影響,這亦是聽證之所以存在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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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聽證制度

    近年來台灣各地許多土地利用或開發計畫涉及侵害人民財產權與居住正義的疑慮,相關決策的程序正當性與實質合理性一一受到質疑挑戰,社會越來越期待可以透過「聽證」程序解決。然而,各方對於聽證的理解與期待未必相同,台灣與國外的聽證經驗參考性也有限。在社會不信任與多方不同理解中,台灣於2016年4月舉辦了桃園航空城的聽證,內政部也於11月制訂內政部聽證作業要點。儘管各方仍有批評,我們應該重視這些經驗和制度架構,並且努力思考如何進一步建立台灣土地爭議案件的合理程序建置。

    時間

    十月 2018
    一月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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