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福井地方法院在2014年5月21日做出命「關西電力核能發電廠大飯3、4號機組停止營運」的判決,全文中譯版如下(感謝元貞法律事務所趙珮怡律師、顏榕律師翻譯判決全文!)--
※日文全文請參照http://www.news-pj.net/diary/1001;轉載請載明出處,如有錯誤煩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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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
理由
1.前言
對於若發生一次重大事故,即會嚴重的侵害眾多人民之生命、身體及其基礎生活之事業組織,相應於侵害嚴重程度,當然應要求有相應符合之安全性及高度的可信性。這除了是社會當然之要求外,同時也是不分公法或私法、在所有的法領域內,具有最高價值,本件訴訟中本院也採取這樣的立場,作為解釋原則。
- 被告對於原告目錄1所記載之各原告(由大飯核能發電廠為中心之250公里居住圈內之166人),就位於福井線大飯郡おおい町大島1字吉見1-1之大飯核能發電廠之3號機及4號機之核子反應爐不得運轉。
- 原告目錄2所記載之各原告(由大飯核能發電廠為中心之250公里居住圈外之23人)之請求駁回。
- 主文第二項各原告請求所生之訴訟費用,由該各原告負擔。其餘由被告負擔。
理由
1.前言
對於若發生一次重大事故,即會嚴重的侵害眾多人民之生命、身體及其基礎生活之事業組織,相應於侵害嚴重程度,當然應要求有相應符合之安全性及高度的可信性。這除了是社會當然之要求外,同時也是不分公法或私法、在所有的法領域內,具有最高價值,本件訴訟中本院也採取這樣的立場,作為解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