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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有人希望核二、核三廠延役,這其實是一廂情願、昧於事實的願望

12/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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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謝蓓宜(環境法律人協會代理秘書長)

​本篇投書刊登於關鍵評論網〈有人希望核二、核三廠延役,這其實是一廂情願、昧於事實的願望〉

越接近年底公投,社會上對於核電存廢的討論越加熱絡,雖然核四重啟的公投第17案和核電廠是否延役一點關係都沒有,但是許多擔憂缺電而支持核四重啟的人,也希望運轉中的核二、核三廠可以延役,但這其實是一廂情願、昧於事實的願望,並不符合實際情況。

根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核電廠運轉執照到期,如果沒有依照法律規定的期限,申請延役,那就不能繼續運轉。延役的詳細規定見於《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以下簡稱原能會)規定台電必須要在執照到期前五至15年提出申請。

也就是說,若核電廠機組的運轉執照在2020年到期,台電至少要在2015年就提出延役的申請,才合乎現行法律的規定。

延役審查超過五年,趕不上即將到期的執照

目前台灣三座核電廠,核一廠早在2019年取得除役許可,已經進入除役程序,並拆除二號機聯外電塔,不可能重新啟動發電,所以核一廠目前已經沒有發出任何一度電。而核二廠一號機早已因為燃料池爆滿而無法繼續運轉,二號機將於2023年3月14日運轉執照到期,核三廠兩部機組則分別在2024年、2025年運轉執照到期。

迄今為止,三座核電廠中,台電除了曾經為核一廠申請過延役外,所有的核電廠機組都不曾提出過申請。

核一廠曾經在2009年向原能會申請過延役,雖然最後台電自行於2016年申請停止,但扣掉中間因福島核災而暫停審查的兩年,原能會光是審查核一廠是否適合延役,就花了不只五年,審查的項目包山包海,更不用說最後根本沒有完成審查,實際上所需的時間,必然超過五年。

即使核三廠從今天此時此刻就申請延役,也不可能在運轉執照到期之前就通過審查。更不用說尚未完工的核四廠,必須要花費7+N年以上的時間,重新取得建照、重做環評、重新組成團隊、重新興建、進行安全評估、測試,這之中的每一項,都不是彈個手指就能完成的工項。

成本日漸增加、核安疑慮不減,避免核電風險已是社會共識

侯友宜和朱立倫都曾經公開聲明「沒有核安沒有核電」,說明避免核電風險是社會共識,但擔任國民黨黨主席的朱立倫現在卻立場反覆,竟要民眾同意重啟目前根本不安全的核四,和反對重啟的侯友宜市長、林姿妙市長不同調,誰才是真正為民眾著想的人,高下立見。
圖片
地球公民基金會製圖並提供

核電興建曠日廢時且成本日益增加,無法跟上台灣能源轉型的腳步。

與其抱著核電,不切實際地將它當成一種永久都能使用的能源,我們更應該好好正視核能發電本身的限制:零件老化的風險、過時的技術、持續增加的成本,並且仔細想想,台灣究竟能否承受核災發生的成本,依美國標準,若核四發生核災,我們是否有能力撤離核電廠周圍80公里範圍內的836萬人?
​

歸根究底,我們不該抱著核電的美好泡泡,繼續讓台灣社會處於能源爭議的空轉狀態,對公投第17案說不,才是能夠讓台灣社會前進的正確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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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環境正義>非核家園

    非核家園

    日本福島核災警示世人,核能發電並非永續發展之能源型態;核廢料中之鈽元素,半衰期長達數萬年之久,讓不使用核能發電之後代子孫背負守護核廢料之原罪,違反世代正義;核廢料不論放置何處,鄰避現象無可避免,台灣核廢料最終處置場之選址,亦侵害原住民族之生存權,違反環境正義。因此,我們強烈要求政府遵守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落實「非核家園」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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