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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南鐵線環評案勝訴判決介紹

6/1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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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還記得在5月27日震南鐵線環評案勝訴的好消息嗎?時隔數日我們終於收到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了(108年訴字第19號判決)。就讓環評專員帶大家來看看判決說了些什麼吧~

1、本件為新的申請事件,並非舊案續行,應重啟環評程序,辦理資訊公開、民眾閱覽、舉行公開會議及陳述意見:

環評程序,除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來達到環境保護之目的外,更重要的是在環境影響評估程序中對於資訊公開及公眾參與的落實。

民國(下同)103年震南鐵線違法環評,在EJA律師團與當地居民的共同努力下,經法院撤銷確定。歷經短短51天期間,震南鐵線公司重新送交107年版環說書,高雄市政府視其為舊案續行,在未重新舉辦公開說明會的情形下,火速通過環評。在地居民的公眾參與,未獲重視,爭議再起。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重要法律見解)判斷究竟是舊案續行抑或新的申請事件,其標準在於申請人就該事件有無補正法院判決所指出的不完足、違法或錯誤資訊之事項,且其與舊案之主要或重要內容是否有所差異而定。
​
由於震南公司107年送審之環說書第4章~第8章(有關開發之內容、對環境的影響及保護對策等等),與103年送審的環說書內容有很大的差異,法院認為鄉親們對這些重要的內容差異有「知的權利」,這些內容開始環評審查程序前,為必要公開的重要事項,故應將107年送審的環說書視為「新的環評申請案件」,震南公司應依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下稱作業準則)相關規定,先將環說書送請環保局預審,預審通過後,刊登在特定網站並舉辦公開說明會,將民眾意見編入環說書內,才可以作為環評審查的項目,開啟環評審查程序。但震南公司卻沒有按照環評相關的規定舉辦公開說明會,主管機關就直接進行環評程序,足認環評審查有程序違反法令的情形。
​

2、關於環說書的記載確實有資訊錯誤或不充足之處

(1)廢氣排放量推估計算方式,欠缺法令依據

EJA律師團在準備庭多次強調:震南公司對外排放鹽酸氣體的計算方式有誤,縱然該計算方式是屬於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所定「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係數或替代計算方式」,主管機關也很顯然地沒有任何有關替代計算方式的公告。

法院採納EJA律師團的意見,認為震南公司確實是依照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5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係數或替代計算方式」來預測本案的廢氣排放情形,但由於主管機關自始沒有任何替代計算方式的公告,所以排放量的計算顯然欠缺法規的具體依據。此部分的環評,即違反了作業準則要求開發單位負有提供完整及合於相關環境保護法令規範的資料,並真實揭露環境現況及開發行為對環境影響的規定,應認環評審查有違法判斷之情事。

(2)RO過濾系統的維護成本,資料簡陋難以評估

法院認為,環說書對於RO過濾系統的相關維護設備並沒有具體載明,對設備所要支應的相關操作及維護成本只是簡要的粗估,也沒有說明成本計算方式為何。因此,在沒有RO過濾系統完整的支出項目及計算方法的情形下,震南公司所增設的RO過濾系統是否存有經濟可行性?讓人存疑,而之後是否會因費用龐大而採取其他污水處理管道,便難以評估。
看完判決理由後,我們可以發現法院對於環評程序的嚴格要求,也可以看見EJA律師團及環工神隊友的用心,除了努力地尋找本案的爭點外,更努力地說服法官願意採納我們意見。此次的勝訴判決理由,說明了本案便宜行事的環評審查程序與環說書的缺漏之處,均得以經法院重新匡正。EJA 會持續與路竹、阿蓮、茄萣及湖內的居民一同守護美好家園,並呼籲震南公司與高雄市政府放棄上訴、立即停工,誠心聽取自救會的意見,與自救會協商。也請大家透過行動繼續支持EJ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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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新聞稿】高雄新園震南鐵線環評案勝訴!

5/2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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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報!法院再次宣判我方勝訴,確認環評審查結論違法,並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
震南產業園區位於高雄市路竹區台糖「新園農場」的土地上,生產鐵線、螺絲、鐵釘等鋼鐵製品,由於生產過程需要藉由大量鹽酸進行酸洗,有污染鄰近農業區的疑慮,因此,2014年環評通過後,EJA協助阿蓮路竹新園農場自救會提起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最高行政法院維持原判撤銷環評的結論。​沒想到法院才宣判環評違法,僅經過51天,高雄市政府再次強行通過環評, 完全不尊重司法判決
​
經重新起訴後,高雄新園農場震南鐵線案(108年訴字第19號)自2018年來歷經十一次開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5月27日下午四點宣判,判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判決我方勝訴!

震南鐵線環評案的環說書有諸多瑕庛

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震南案律師團成員張譽尹律師表示:「針對鐵線酸洗可能造成的汙染,在數據尚有諸多瑕疵。此外,環評程序中所應召開公開說明會也未正常舉行。而路竹、阿蓮、湖內、茄萣區有三分之一人口為農漁業農民,但在環評的基礎社會調查數據不足,農業僅調查1位、漁業則為0,無法完整評估設廠後對在地經濟、社會、環境影響。希望,在此判決之後,高雄市府與震南公司可以充分理解當地農漁民的擔憂,並反省環評程序的草率,放棄上訴。與自救會居民展開深度溝通,遵守程序正義。在此,十分感謝法院給當地居民一個公道。」​​
震南案律師團成員張智鈞律師針對環說書中廢氣排放問題提出進一步說明:「本案環說書在計算鹽酸氣的排放量的時候,是採用每年「液態」鹽酸之使用量(重量)乘以「氣態」鹽酸之濃度(比例)的方式計算。但是這個計算方法一來不符合邏輯,二來不符合「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6條的相關規定,導致環評實務在評估空氣污染排放量上一再地被低估。以本案來說,竟相差十倍之多!此一作法對空氣污染早已嚴重的高雄地區,無疑是雪上加霜。希望可以藉由本案的判決來導正此一不合法、不合理且便宜行事的作法。」
阿蓮路竹新園農場自救會蔡春紀會長開心的表示:「對居民來說此次法院的判決至關重要,希望可以藉由此次判決的勝利,要求震南鐵線公司立即停工及拆除在新園所有的酸洗業務。也感謝環境法律人協會及律師團長期辛苦地投入本案。」


本次判決捍衛了北高雄鄉親的家鄉土地,也保衛了美好的田園,免因震南鐵線酸洗製程所生的污染而遭重大影響。更讓環境訴訟案件注入一劑強心針。而此次的勝利說明了本案便宜行事的環評審查,得以經法院重新匡正。更凸顯出本案環評的缺漏之處。震南案還未定讞,EJA律師團與環工神隊友將不會鬆懈,將繼續與居民一同守護新園農場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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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與現勘實記]震南鐵線環評案

10/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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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隔數月,震南環評案終於在9月28日上午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第七次準備庭。幸好有還工背景的隊友協助,讓EJA律師們可以跟新園農場附近居民一同對抗農地污染。

EJA就鑑定報告中三點爭議提出說明:​

​
1.酸洗排放物濃度有嚴重落差​
環說書說酸洗製程回收水之氯鹽濃度為5,850 mg/L。但高雄市環保局於108年6月至8月間實地檢測發現,震南新園廠的回收水池氯鹽濃度竟然分別高達13,500 mg/L、11,400 mg/L、11,000 mg/L,且今年上半年更高達24,300 mg/L,根本都已經超過環說書提到的濃度標準!濃度預估與實測數值有嚴重落差!​
​
2.一般懸浮物質去除率浮報
鑑定報告清楚指出以廠商使用的沉澱方式,懸浮物質去除率只有70~80%。但廠商在環說書中卻說高達87.8%,顯然估算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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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空氣污染推估方式錯誤​
鑑定報告與環說書對於廢氣的「製程管道排放量」及「逸散排放量」的推估,沒有考量本件是屬於密閉集氣系統的情形,這部分應該要以環保署「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推估,才是正確的推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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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
開庭結束後,蔡會長熱情的帶著我們到二仁溪抽水站與震南工廠等地現勘,他舉起厚實的右手逐一告知我們新園農場的每一角落,熟稔且詳細地說明各地區的現況,聲音宏亮而堅定。在他炯炯雙眼中投射的光芒,除了是對於在地開發所造成環境破壞的百般無奈外,更是他們對於腳下這塊土地的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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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新園農場震南案案件介紹│環境法律人協會

4/2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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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新園農場位於高雄市阿蓮、路竹區,是塊適宜種植農作物的台糖土地。但台糖公司為配合行政院的大溫暖大投資政策,將農場土地出租給六家工廠進駐開發,其中爭議最大的是占地13公頃的震南鐵線公司。震南鐵線將於此地設置線材加工及螺絲製作工廠,其製程所產生的酸霧及廢水,可能汙染新園農場及路竹阿蓮的農業、二仁溪下游的湖內養殖漁業,甚至恐影響居民健康。但在居民不知情也未參與的狀況下,震南已於2014年5月30日有條件通過環評,且在2015年4月24日由高雄市政府允許可開發。

       為此,路竹、湖內鄉親於2015年4月在EJA與地球公民基金會協助下,針對震南公司的環評結論、區域計畫開發許可分成兩案提起訴願。     經過無數次開庭攻防、現勘、開會,環評結論終於在2017年被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撤銷,並且更在2018年3月12日獲得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居民勝訴、撤銷震南公司的環評審查結論!後續我們仍會繼續與居民共同努力,監督震南鐵線公司撤除酸洗製程。 

補充:在台灣河流污染排行榜中,二仁溪幾乎是年年奪冠,而廢五金和熔煉業是讓二仁溪臭名遠播。民國50年代廢五金產業興盛,在民國70幾年達到高峰。當時,二仁溪兩岸的村莊有好幾萬人投入廢五金業,但所有的污染都由二仁溪承受。著名的「綠牡蠣汙染事件」其汙染程度的嚴重性,甚至由CNN做出專題報導『名聞國際』。最終歷時五年、耗資十幾億,直到2012年政府才將大部分的廢五金都清理完畢,讓久違的河川生態慢慢復原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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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法人:好大的官威!震南案高市府踐踏法院判決

4/2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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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載自蘋果即時: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423/1339914/
陳品安│環境法律人協會副秘書長、震南案義務律師
楊品妏│環境法律人協會法規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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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高雄新園農場的震南鐵線開發案,今(2018)年2月27日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環評結論,居民3月12日才收到判決,但高雄市政府火速在4月19日環評大會中排入重審,並在主席環保局長蔡孟裕強烈護航下,再次通過本案,讓與會的在地居民及環團十分憤怒。
 
一開始環團即提出程序問題,指出既然震南公司的環評結論被法院撤銷確定,環評程序就應該重頭來過。因此,依據《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15條規定,應先由震南在做成新的環說書前,將環說書主要內容放上環評書件系統,並在當地舉行公開會議,讓居民團體表達意見,再依序舉行公開會議、做成環說書、舉行專案小組會議,最後才舉行環評大會,而非如高市府所為的草率於環評大會直接作成結論。
 
況且,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湖內、茄萣因位於二仁溪下游的關係,當地養殖漁業及農民皆引用二仁溪河水養殖或灌溉,受到震南公司廢水影響,因此認定二仁溪下游是受影響範圍,故二仁溪下游漁民是法院認證的利害關係人。最高行政法院亦指出,環評制度的功能之一是處理相鄰關係,「使相鄰權利之行使能夠相容,不致造成負外部性,降低整體社會福利。」自應重視受震南公司開發影響的地區。
 
但震南公司從來沒有在湖內茄萣辦過公開說明會,剝奪湖內茄萣鄉親的程序參與權。所以,除了路竹阿蓮之外,高市府也應該到二仁溪下游各區舉行公開說明會,彌補先前環評審查的程序瑕疵。惟19日在會議上質疑本件重為環評的程序有瑕疵,竟遭主席環保局長蔡孟裕無視!
 
此外,舊環說書因檢驗報告未驗出氯鹽,與新版環說書不同,此記載不實之情形恐有違反《環評法》第20條規定,19日在會上向主席環保局長蔡孟裕要求處理,主席亦無視。甚至連環評委員發言表示本件環評程序可能有瑕疵,也被無視。主席19日種種護航開發單位行為,都讓現在與會的在地居民及環團相當憤怒。蔡孟裕局長曲解環評法規範的作為,也為高市府不堪的環評審查經歷再添一筆。
 
實際上,環評程序並非經濟的阻礙,「未盡心審查」的環評程序才是。震南案先前環評結論遭撤銷,就是不盡心審查的惡果。但今高市府竟不願虛心檢討,反而粗暴在三小時內再度草率通過環評,毫不掩飾地踐踏法院判決,官威之大,讓人瞠目結舌。既高市府再度違法審查震南案,居民環團也不會坐視不管,將再度提起訴願。相信若之後此案環評再次遭撤銷,也只是剛好而已,而這一切的社會成本,將是高市府在此案的「最大政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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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漁民勝訴,最高行政法院撤銷震南環評確定│環境法律人協會

3/1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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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府應立即命震南公司立即停工!
高雄新園農場震南鐵線開發環評案,經過漫長三年的等待,我們確定贏了!
 
高雄新園農場震南鐵線開發環評案,為2015年由路竹居民許東源、湖內漁民李耀慶、劉瑞泰為原告,針對高雄市政府(後稱高市府)2014年5月通過的「震南鐵線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產業園區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環評審查結論,提起行政救濟。提告的原因,在於震南公司預計於新園農場上興建的酸洗工廠,所產生的廢水中含有重金屬、高濃度氯鹽,影響路竹農業灌溉用水及二仁溪下游湖內茄萣的養殖用水,工廠排放的酸霧亦恐影響當地農作物的生長。
 
本案結合了湖內農民、路竹居民、高雄市路竹區環保促進協會、當地李長生議員、環境法律人協會(EJA)及地球公民基金會的努力,自2015年4月提起訴、2015年10月進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經歷13次開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終於2017年8月22日撤銷高市府的環評審查結論,宣判李耀慶、劉瑞泰兩位湖內養殖漁民勝訴。然而,高市府並未盡速檢討本案環評的瑕疵,反而於同年9月15日上訴,要求最高行政法院撤銷此判決。可貴的是,經過近6個月的審理,最高行政法院於今年2月27日作出107年度判字第111號判決,維持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的見解,判決高市府敗訴!也就是說,湖內養殖漁民再度勝訴,且是終局勝訴!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111號判決,對於環境影響評估制度的本質、環評委員會的職權、法律上利害關係人的認定與判斷、法院對於環評處分的審查界限,做出了更深入,更細緻的論述,實在令人激賞。其中,主要幾個論點包括:(判決p.97以下)
  1. 環評制度內涵在於環保及經濟的權衡,非僅屬技術性專業判斷:
    環評制度為「環境永續維持」及「經濟發展」兩種社會價值在個案事實中的權衡配置,有界定廣義相鄰且相互影響之產權的功能,因此環評委員會應對相鄰產權間之權利影響內容加以說明,而非僅是純技術性的專業判斷。
  2. 案件是否進入二階,要進行風險重大性的判斷:
    環評法施行細則第19條各款有關進入二階環評的「對環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要件判斷,應在於開發案的環境風險是否重大。若風險有發散可能且發散速度無法預估,則風險應屬重大而應進入二階環評;若風險程度是收斂或極度緩慢發散,則可不進入二階。
  3. 本案程序上,湖內漁民對於震南公司的環評審查結論具有利害關係,因此有當事人適格:
    廢水因子的利害關係認定,要視地形及水流現狀而採取「變形蟲」式的範圍界定,依照廢水流經的區域判斷誰是利害關係人,而非同心圓模式,故震南公司新園廠的廢水既然會排入二仁溪,再經抽水站抽水供漁民李耀慶、劉瑞泰養殖所用,則李、劉二人對於震南公司的環評審查結論有利害關係存在,具有事人適格,可成為本案的原告。
  4. 本案實體上,高市府於一階環評即給予環評審查通過之審查結論,為違法:
    高市府應確認震南公司在環說書及會議上所揭露之環保對策是技術上可行的,然實際上震南公司新園廠的開發行為對環境衝擊之風險程度難以預測及控管,故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本案應進入二階環評之判斷,並無違誤。
  5. 後續高市府應就本案開發行為的廢水處理對於周遭鄰地的負外部性風險是否處於可控管程度及風險收斂狀態,進行查證及判斷。
 
既然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我方勝訴,故我們要求:
  1. 高市府立即命震南公司停止施工,立即重啟環評審查!
  2. 震南公司立即停工,並拿掉新園廠的酸洗製程,以還給路竹阿蓮居民乾淨的農地、還給湖內茄萣漁民乾淨的河水!
 


  • 發稿單位:環境法律人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高雄市路竹區環保促進協會
  • 新聞聯絡人:環境法律人協會法規專員 楊品妏 0921625751
  • 判決全文下載點:https://www.dropbox.com/s/mruycv2n6dhgnmz/%E6%9C%80%E9%AB%98%E8%A1%8C%E6%94%BF%E6%B3%95%E9%99%A2107%E5%B9%B4%E5%BA%A6%E5%88%A4%E5%AD%97%E7%AC%AC111%E8%99%9F%E5%88%A4%E6%B1%BA_%E5%B7%B2%E6%A8%99%E8%A8%98%E5%AF%86%E6%96%872.pdf?dl=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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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啟震南環評  府會民溝通】聯合新聞稿

9/1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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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要求高市府:放棄上訴、勒令震南停工、重啟環評

2017年8月22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針對震南案進行宣判(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435號判決),判決結果為撤銷高市府有條件通過環評的環評審查結論。為此,訴訟原告當事人李耀慶先生、路竹鄉親約40人、高雄市路竹區環保促進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及環境法律人協會,於今日(9/13)上午來到高雄市議會,並由高雄市議會李長生議員邀請高雄市政府環保局代表黃世宏簡任技正,於高雄市議會舉行判決過後的府會民溝通記者會。

原告當事人李耀慶先生呼籲高雄市環保局不再上訴,並盡速重啟震南案的環評審查,同時要求震南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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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同時是震南案原告訴訟代理人的張譽尹律師則表示,李耀慶先生的要求並非強人所難,因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已經明確點出震南案環評審查有眾多的違法部分!因此,請高雄市政府不要再上訴,否則請明確告訴大家有何堅實的上訴理由。

前任台中市環評委員林仁惠女士則表示,震南案的環評實際上凸顯了環評審查程序實務目前的問題,亦即以僵化制式的程序進行審查,而忽略個案中的環境敏感重點。

高雄市路竹區環保促進協會的蔡春紀會長表示,重啟環評前,不得通過震南的水污染防治措施。針對這個要求,希望高雄市政府能夠接受,否則居民將不排除聲請停止執行,並且提高抗爭強度!

李長生議員統整居民的四大訴求,包括:(1)高市府不要再上訴,而應盡速重啟環評;(2)在環評審查完成前,高市府應勒令震南停工;(3)在環評審查完成前,高市府不得通過震南的水污染防治措施;(4)若高市府不理會鄉親的訴求,鄉親將不排除聲請停止執行!並且,請高雄市政府環保局代表黃世宏技正回應鄉親訴求,明確說明是否可以配合,以及不能配合的理由何在,不得含糊其辭,以供公眾檢驗。

地球公民基金會蔡卉荀主任表示,高雄市政府若繼續上訴,將造成市府、廠商、農漁民三輸的局面。 

高雄市環保局黃世宏簡任技正表示,目前環保局尚未做出最後決定是否再上訴,震南公司的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目前是退回去要求再補件,環評結論若有變更,恐也必須調整目前水污染防治設備的設計內容。黃簡技承諾會在週二前將環保局結論知會原告、議員、里長、自救會長、環境法律人協會及所有鄉親。

現場鄉親紛紛舉手憤慨發言,表明震南廢水汙染確實會危害到農漁民的用水權利與生產環境,如果高雄市政府仍執意上訴、不勒令震南停止施工,則一定會號召所有鄉親站出來圍廠抗爭到底!  

新聞連絡人:
環境法律人協會  楊品妏專員0921-625751
地球公民基金會  蔡卉荀主任0928-792223

附件_震南環評違法—法院判決理由摘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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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南案法庭觀察】實習日誌─徐孟平

8/3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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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徐孟平│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五年級
出生在台中,大學到北部讀書,高雄對我來說是個相對陌生的地方,對震南案的認識,僅是開庭前一晚在網路上搜尋的相關報導及相關評論。而這一天,我在這個陌生的地方,面對還不熟悉的案件,參與該案件的開庭過程。這是我第一次進入行政法院旁聽行政訴訟案件,很幸運地能跟環境法律人協會的律師、專員們、以及當地居民們一起參與開庭過程。

或許是颱風剛過的外圍環流,也或者只是午後雷陣雨,迎接我們的不是高雄毒辣的豔陽,反而是一場滂沱大雨。到了行政法院外,看著律師及專員們拉著裝滿卷宗及器材的行李箱、看板,為開庭前的記者會做準備,民眾也漸漸到場,拿著立場鮮明的布條及關東旗,引起法院內員警的關注,他們或許感到無奈地心想:「又來一群鬧事的人。」也可能默默在心底為這群人喝采。而在聽完記者會上的發言,我寧願相信法警是偷偷在心底裡支持我們的。為了守護水質、農作、環境、古蹟遺址,這些民眾願意站出來,去與政府及工廠對抗,他們不只是為了自己的權益、更為了高雄這塊土地、為了我們的環境發聲,他們不願坐以待斃,而是用一句句口號為本次開庭擊響信心的戰鼓。

結束了記者會,接著是開庭審理,場內除了當事人兩造外,還有許多關心案件的居民留下來旁聽,原告席為當地居民、環境工程學者及環境法律人協會的張譽尹律師、陳品安律師,被告席則為高雄市政府聘雇律師與工廠代表,過程中雙方律師的攻防非常緊湊,從程序面當事人適格、訴訟提起是否逾期,到實體面各項開發行為的合法性及環說書中數值標準的爭議等,有些術語、數值過於專業,真的不是我這種外行人可以理解的,再次體現了在環境訴訟上,並不能只靠一位律師獨自完成,環境案件中牽扯到了地理、水文、空氣、社會、景觀、文化等等許多指標,每一項都是專業學問,若一個開發案件的環評出了問題,必定得靠各領域專家予以檢查糾正,再透過律師彙整後,在訴狀、法庭上提出問題的爭點,釐清確實會造成的環境災害,這中間彼此的合作缺一不可。

另外在程序面的爭論,討論當事人適格時有兩個爭點是讓我印象深刻的。第一是被告主張其中兩位原告居住在開發行為5公里外,不得為此案的當事人,原告律師引用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判字第70號判決意旨及學者意見,應以實際受影響範圍,經個案事實判斷認定,不應僅以5公里為判斷標準,兩位原告有當事人資格。第二則是被告主張訴願、撤銷訴訟的當事人應為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人,依農田水利會規定,其中兩位當事人並非會員,雖然有用水權證,但引水非做為農業用水而是養殖用,因此也不符合當事人資格,原告律師回應按古法農田水利會通則是包含養殖用水,水利法上也有類似規定,且依其他法律上文件,應可證明兩人對引用水有法律上權力,是合法的當事人。

這兩項討論讓我想起日前與同學聊天的話題,我們總是為了保護公共利益設立許多法規限制,但所謂公共利益,應該是指不特定的社會成員所享有的利益,而當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之虞時,法律卻只允許特定人──利害關係人提起訴訟,這難道不是互相矛盾的嗎?同為生活在這片土地的人民,若對工廠的設置或運作是否符合環境相關法規存有疑慮或指控時,按照立法精神,應該是不論我們是否受到影響、侵害,都可以為了公共利益而提起訴願、訴訟,然而在現行法規下,卻又須檢視當事人是不是在開發行為影響範圍內、個人權利是不是受侵害,我認為這是不合理的,同時也讓我想起曾在環境法課堂上的討論:「環境可以作為訴訟當事人嗎?誰又有權為環境提起訴訟?」。

這次的實習經驗真的很寶貴,張譽尹律師也表示這是難得的一場邏輯清晰、條理分明的言詞辯論庭,感謝環境法律人協會讓我們有機會可以認識更多在這塊土地上,我們不知道卻持續發生的事情,也希望未來不管身處哪個位子,都能有為這塊土地貢獻一己之力的機會,就像這次參與訴訟、記者會的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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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南案法庭觀察】實習日記─俞品君

8/3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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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俞品君│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三年級
大家好,我是俞品君,目前就讀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三年級,六月份開始在EJA實習。第一次接觸環境案件是在我碩班一年級的時候,當時我修習林春元老師開設的環境法課程,課堂上我被分配到的報告主題是桃園航空城的爭議,而就在我蒐集資料的過程中認識了「環境法律人協會EJA」。我瀏覽EJA網站文章,發現這個協會是由一群為環境案件努力不懈的法律人組成的,他們實際的陪伴居民們走上街頭、參與環評和訴訟程序,他們無私的付出,讓我印象深刻。所以,當我得知徐偉群老師即將開設的法律服務專題課程,其中一個合作單位就是EJA時,我當下就決定要報名實習課程,實際的參與環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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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次,很感謝EJA給我們兩個小小實習生這麼棒的學習機會,帶我們到高雄參與新園農場反震南鐵線案的開庭前記者會和開庭旁聽。無論是記者會,或是庭上精彩的言詞辯論過程,除了震撼外,也有非常多的感動和收穫!

開庭當天上午十點,我和另一位實習生孟平從中壢出發,中午在高雄高鐵站快速嗑完便當後,與EJA的專員和律師們會合,一同搭乘計程車到法院。還記得,當天高雄下著豪大雨,車窗外的景象都模糊的看不清,開車不甚方便,但當我們到達法院時,已經有幾位居民站在法院外等候,感受的到他們對這個案件的重視。開庭前,由環境法律人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當地居民以及承辦該案的律師,舉行了一場記者會。這是我第一次參與環境議題相關的記者會,EJA專員思妤給了我一個任務-拍照。我拿著相機站在隊伍的正對面,看見律師、公民團體以及當地居民(居民大多都是上了年紀的長輩們)排排站成一列,將自製的標語旗幟高高舉起,他們的眼神堅毅,他們的聲音充滿力量,沒有私毫的畏懼與妥協,只希望能用自己的力量喚起更多人關注該案件,盼望得到一個公義的回應,鏡頭下的這一幕,讓我非常感動。

記者會後,承辦案件的張譽尹律師以及陳品安律師坐在庭外,翻著一疊疊的厚重資料,仔細的討論案件。很快的就到了開庭的時間,我們走進第四法庭,看見右半邊的旁聽席坐滿了居民,而左側幾乎是空的,不禁感到有些疑惑,一問之下才知道,居民們只坐右側,因為他們用坐位清楚的表達自己是站在哪一陣線的,真是率真可愛(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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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開庭的過程中,兩造雙方言詞辯論相當的激烈,其中幾個爭執點讓我印象深刻,首先是關於本開發案的污水排放須符合何種法律規範的辯論,被告高雄市政府的委任律師主張,工廠所排放出的污水是排入營前排水區而非二仁溪,因此僅須符合放流水標準即可。但代表原告的張譽尹律師表示,工廠所排出的污水雖非「直接」排入二仁溪,而是排入營前排水區,惟不能否認的是,這些排入營前排水區的酸洗工廠廢水至終仍會流進二仁溪,進而污染河川,影響下游湖內地區的養殖漁業,從環評法的立法意旨觀之,怎能僅用如此寬鬆的標準規範呢?

此外,張譽尹律師亦指出開發單位所提出的環說書,有許多的錯誤及隱瞞缺漏的資訊,在該情形下,環評委員如何能做出正確的審查?其審查的結果如何使人信服?而論到排放污水專用道位置於環評審查時仍尚未確定的問題,被告方律師將開發行為與排放污水專用道之工程切割開來,辯稱兩者是不同的工程,不能一概而論,如此的解釋方式,讓人無法被說服。又,該案最終以開發單位提出的預防和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影響做為條件,通過環評,張譽尹律師認為已倒果為因,政府單位是否有盡到監督者的責任,讓人質疑…...

旁聽近兩個半小時的論辯後有感,今天這個案件並非個案,許多類似的情形在台灣各個角落上演,政府究竟應當扮演什麼角色?是保護環境的監督者呢?還是開發單位的幫助者呢?而這個環評制度真的能發揮它被建置時所欲達到的成效嗎?我想,環評制度設立之初,目的是為保護環境、預防並減輕開發行為造成的不良影響,因此政府部門有責任主動、積極並謹慎的為環境把關、為人民負責,審慎的面對並處理開發行為可能導致的不良影響,而非玩文字解釋的遊戲,迴避真正的問題,如此才是一個負責任的政府該有的態度。

這一次實際參與的經驗,也讓我體認到團隊合作的重要,傳統訴訟的法庭上,常見律師單打獨鬥,但環境訴訟的案件,所涉及的面向非常廣,除了法律外,亦需運用其他的專業知識,若僅靠律師或僅有法律專業是不可能的。這一次從記者會到開庭辯論,我看見EJA的專員、案件輔佐人、律師和居民們,每一個人都用自己的專業,盡自己的力量,不計較的為該案件付出時間和精力,在團隊中為著同樣的目標一同努力,這一幕幕已深深的刻在我和孟平的心裡,無論結果如何,在我們心中,你們每一位都是這場戰役裡的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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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南案宣判】寫在勝訴之後...

8/3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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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
文:張譽尹│震南案承辦律師、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
今天晚上,跟路竹的居民代表們喝酒慶祝震南案一審的勝訴。大家都很興奮,覺得努力不懈的成果,有了初步階段性勝利,對得起鄉親,對得起後代子孫。

大伙兒都有點酒意,所以請清醒的蔡會長夫人開車載我去台南高鐵準備北上。車子行經路竹到歸仁的大片農田,晚上,一片漆黑,只有台28線跟高鐵下的大路有清楚的路燈照明。

車上一行四人,安全而緩慢的行駛,大家一搭搭的聊著。蔡會長有感而發地說:張律師,你看我們這裡,就是一個很鄉下的地方。其實我們真的也不求什麼像市區那種經濟發展什麼的,我們就希望能夠保持這種鄉下的純樸,還有良好的環境。你看那些開發案的週邊,你知道土地漲了多少嗎?真正買的起的,最後還不是變成那些有錢人、財團?早時一分地,一、二百萬就買的到,年輕人願意,可以種地生活。但現在誰買的起?我們願意一直在這裡生活,就是因為喜歡這種生活方式,真的很希望能保留我們原來的生活方式跟環境........

到了高鐵站,跟大家道別。看到熟悉的車站大廳,過去兩年的辛苦,快速掠過心頭。夥伴付出時共同的歡樂與憂心,碰到重大爭點難以克服的焦慮,家人的體貼,記者朋友的關注,當地居民的疑懼與堅定,還有最後蔡會長的心聲,都交織成難忘的記憶。

不過,在案件還沒有判決確定之前,我們只能短暫的高興,因為最終的勝利還沒有來到。我心裡知道,高雄市政府跟震南公司,不太可能放棄上訴。在最高行政法院,至少還有一年要纏鬥。 套句八股的老話「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須努力。」

但我願堅信,未來會圓滿。

​我想要回家了,我要跟兩個寶貝說:爸爸今天做了一件很不錯的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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