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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南鐵線環評案勝訴判決介紹

6/1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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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還記得在5月27日震南鐵線環評案勝訴的好消息嗎?時隔數日我們終於收到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了(108年訴字第19號判決)。就讓環評專員帶大家來看看判決說了些什麼吧~

1、本件為新的申請事件,並非舊案續行,應重啟環評程序,辦理資訊公開、民眾閱覽、舉行公開會議及陳述意見:

環評程序,除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來達到環境保護之目的外,更重要的是在環境影響評估程序中對於資訊公開及公眾參與的落實。

民國(下同)103年震南鐵線違法環評,在EJA律師團與當地居民的共同努力下,經法院撤銷確定。歷經短短51天期間,震南鐵線公司重新送交107年版環說書,高雄市政府視其為舊案續行,在未重新舉辦公開說明會的情形下,火速通過環評。在地居民的公眾參與,未獲重視,爭議再起。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重要法律見解)判斷究竟是舊案續行抑或新的申請事件,其標準在於申請人就該事件有無補正法院判決所指出的不完足、違法或錯誤資訊之事項,且其與舊案之主要或重要內容是否有所差異而定。
​
由於震南公司107年送審之環說書第4章~第8章(有關開發之內容、對環境的影響及保護對策等等),與103年送審的環說書內容有很大的差異,法院認為鄉親們對這些重要的內容差異有「知的權利」,這些內容開始環評審查程序前,為必要公開的重要事項,故應將107年送審的環說書視為「新的環評申請案件」,震南公司應依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下稱作業準則)相關規定,先將環說書送請環保局預審,預審通過後,刊登在特定網站並舉辦公開說明會,將民眾意見編入環說書內,才可以作為環評審查的項目,開啟環評審查程序。但震南公司卻沒有按照環評相關的規定舉辦公開說明會,主管機關就直接進行環評程序,足認環評審查有程序違反法令的情形。
​

2、關於環說書的記載確實有資訊錯誤或不充足之處

(1)廢氣排放量推估計算方式,欠缺法令依據

EJA律師團在準備庭多次強調:震南公司對外排放鹽酸氣體的計算方式有誤,縱然該計算方式是屬於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所定「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係數或替代計算方式」,主管機關也很顯然地沒有任何有關替代計算方式的公告。

法院採納EJA律師團的意見,認為震南公司確實是依照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5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係數或替代計算方式」來預測本案的廢氣排放情形,但由於主管機關自始沒有任何替代計算方式的公告,所以排放量的計算顯然欠缺法規的具體依據。此部分的環評,即違反了作業準則要求開發單位負有提供完整及合於相關環境保護法令規範的資料,並真實揭露環境現況及開發行為對環境影響的規定,應認環評審查有違法判斷之情事。

(2)RO過濾系統的維護成本,資料簡陋難以評估

法院認為,環說書對於RO過濾系統的相關維護設備並沒有具體載明,對設備所要支應的相關操作及維護成本只是簡要的粗估,也沒有說明成本計算方式為何。因此,在沒有RO過濾系統完整的支出項目及計算方法的情形下,震南公司所增設的RO過濾系統是否存有經濟可行性?讓人存疑,而之後是否會因費用龐大而採取其他污水處理管道,便難以評估。
看完判決理由後,我們可以發現法院對於環評程序的嚴格要求,也可以看見EJA律師團及環工神隊友的用心,除了努力地尋找本案的爭點外,更努力地說服法官願意採納我們意見。此次的勝訴判決理由,說明了本案便宜行事的環評審查程序與環說書的缺漏之處,均得以經法院重新匡正。EJA 會持續與路竹、阿蓮、茄萣及湖內的居民一同守護美好家園,並呼籲震南公司與高雄市政府放棄上訴、立即停工,誠心聽取自救會的意見,與自救會協商。也請大家透過行動繼續支持EJ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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