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徐孟平│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五年級
出生在台中,大學到北部讀書,高雄對我來說是個相對陌生的地方,對震南案的認識,僅是開庭前一晚在網路上搜尋的相關報導及相關評論。而這一天,我在這個陌生的地方,面對還不熟悉的案件,參與該案件的開庭過程。這是我第一次進入行政法院旁聽行政訴訟案件,很幸運地能跟環境法律人協會的律師、專員們、以及當地居民們一起參與開庭過程。
或許是颱風剛過的外圍環流,也或者只是午後雷陣雨,迎接我們的不是高雄毒辣的豔陽,反而是一場滂沱大雨。到了行政法院外,看著律師及專員們拉著裝滿卷宗及器材的行李箱、看板,為開庭前的記者會做準備,民眾也漸漸到場,拿著立場鮮明的布條及關東旗,引起法院內員警的關注,他們或許感到無奈地心想:「又來一群鬧事的人。」也可能默默在心底為這群人喝采。而在聽完記者會上的發言,我寧願相信法警是偷偷在心底裡支持我們的。為了守護水質、農作、環境、古蹟遺址,這些民眾願意站出來,去與政府及工廠對抗,他們不只是為了自己的權益、更為了高雄這塊土地、為了我們的環境發聲,他們不願坐以待斃,而是用一句句口號為本次開庭擊響信心的戰鼓。
結束了記者會,接著是開庭審理,場內除了當事人兩造外,還有許多關心案件的居民留下來旁聽,原告席為當地居民、環境工程學者及環境法律人協會的張譽尹律師、陳品安律師,被告席則為高雄市政府聘雇律師與工廠代表,過程中雙方律師的攻防非常緊湊,從程序面當事人適格、訴訟提起是否逾期,到實體面各項開發行為的合法性及環說書中數值標準的爭議等,有些術語、數值過於專業,真的不是我這種外行人可以理解的,再次體現了在環境訴訟上,並不能只靠一位律師獨自完成,環境案件中牽扯到了地理、水文、空氣、社會、景觀、文化等等許多指標,每一項都是專業學問,若一個開發案件的環評出了問題,必定得靠各領域專家予以檢查糾正,再透過律師彙整後,在訴狀、法庭上提出問題的爭點,釐清確實會造成的環境災害,這中間彼此的合作缺一不可。
另外在程序面的爭論,討論當事人適格時有兩個爭點是讓我印象深刻的。第一是被告主張其中兩位原告居住在開發行為5公里外,不得為此案的當事人,原告律師引用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判字第70號判決意旨及學者意見,應以實際受影響範圍,經個案事實判斷認定,不應僅以5公里為判斷標準,兩位原告有當事人資格。第二則是被告主張訴願、撤銷訴訟的當事人應為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人,依農田水利會規定,其中兩位當事人並非會員,雖然有用水權證,但引水非做為農業用水而是養殖用,因此也不符合當事人資格,原告律師回應按古法農田水利會通則是包含養殖用水,水利法上也有類似規定,且依其他法律上文件,應可證明兩人對引用水有法律上權力,是合法的當事人。
這兩項討論讓我想起日前與同學聊天的話題,我們總是為了保護公共利益設立許多法規限制,但所謂公共利益,應該是指不特定的社會成員所享有的利益,而當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之虞時,法律卻只允許特定人──利害關係人提起訴訟,這難道不是互相矛盾的嗎?同為生活在這片土地的人民,若對工廠的設置或運作是否符合環境相關法規存有疑慮或指控時,按照立法精神,應該是不論我們是否受到影響、侵害,都可以為了公共利益而提起訴願、訴訟,然而在現行法規下,卻又須檢視當事人是不是在開發行為影響範圍內、個人權利是不是受侵害,我認為這是不合理的,同時也讓我想起曾在環境法課堂上的討論:「環境可以作為訴訟當事人嗎?誰又有權為環境提起訴訟?」。
這次的實習經驗真的很寶貴,張譽尹律師也表示這是難得的一場邏輯清晰、條理分明的言詞辯論庭,感謝環境法律人協會讓我們有機會可以認識更多在這塊土地上,我們不知道卻持續發生的事情,也希望未來不管身處哪個位子,都能有為這塊土地貢獻一己之力的機會,就像這次參與訴訟、記者會的大家。
或許是颱風剛過的外圍環流,也或者只是午後雷陣雨,迎接我們的不是高雄毒辣的豔陽,反而是一場滂沱大雨。到了行政法院外,看著律師及專員們拉著裝滿卷宗及器材的行李箱、看板,為開庭前的記者會做準備,民眾也漸漸到場,拿著立場鮮明的布條及關東旗,引起法院內員警的關注,他們或許感到無奈地心想:「又來一群鬧事的人。」也可能默默在心底為這群人喝采。而在聽完記者會上的發言,我寧願相信法警是偷偷在心底裡支持我們的。為了守護水質、農作、環境、古蹟遺址,這些民眾願意站出來,去與政府及工廠對抗,他們不只是為了自己的權益、更為了高雄這塊土地、為了我們的環境發聲,他們不願坐以待斃,而是用一句句口號為本次開庭擊響信心的戰鼓。
結束了記者會,接著是開庭審理,場內除了當事人兩造外,還有許多關心案件的居民留下來旁聽,原告席為當地居民、環境工程學者及環境法律人協會的張譽尹律師、陳品安律師,被告席則為高雄市政府聘雇律師與工廠代表,過程中雙方律師的攻防非常緊湊,從程序面當事人適格、訴訟提起是否逾期,到實體面各項開發行為的合法性及環說書中數值標準的爭議等,有些術語、數值過於專業,真的不是我這種外行人可以理解的,再次體現了在環境訴訟上,並不能只靠一位律師獨自完成,環境案件中牽扯到了地理、水文、空氣、社會、景觀、文化等等許多指標,每一項都是專業學問,若一個開發案件的環評出了問題,必定得靠各領域專家予以檢查糾正,再透過律師彙整後,在訴狀、法庭上提出問題的爭點,釐清確實會造成的環境災害,這中間彼此的合作缺一不可。
另外在程序面的爭論,討論當事人適格時有兩個爭點是讓我印象深刻的。第一是被告主張其中兩位原告居住在開發行為5公里外,不得為此案的當事人,原告律師引用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判字第70號判決意旨及學者意見,應以實際受影響範圍,經個案事實判斷認定,不應僅以5公里為判斷標準,兩位原告有當事人資格。第二則是被告主張訴願、撤銷訴訟的當事人應為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人,依農田水利會規定,其中兩位當事人並非會員,雖然有用水權證,但引水非做為農業用水而是養殖用,因此也不符合當事人資格,原告律師回應按古法農田水利會通則是包含養殖用水,水利法上也有類似規定,且依其他法律上文件,應可證明兩人對引用水有法律上權力,是合法的當事人。
這兩項討論讓我想起日前與同學聊天的話題,我們總是為了保護公共利益設立許多法規限制,但所謂公共利益,應該是指不特定的社會成員所享有的利益,而當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之虞時,法律卻只允許特定人──利害關係人提起訴訟,這難道不是互相矛盾的嗎?同為生活在這片土地的人民,若對工廠的設置或運作是否符合環境相關法規存有疑慮或指控時,按照立法精神,應該是不論我們是否受到影響、侵害,都可以為了公共利益而提起訴願、訴訟,然而在現行法規下,卻又須檢視當事人是不是在開發行為影響範圍內、個人權利是不是受侵害,我認為這是不合理的,同時也讓我想起曾在環境法課堂上的討論:「環境可以作為訴訟當事人嗎?誰又有權為環境提起訴訟?」。
這次的實習經驗真的很寶貴,張譽尹律師也表示這是難得的一場邏輯清晰、條理分明的言詞辯論庭,感謝環境法律人協會讓我們有機會可以認識更多在這塊土地上,我們不知道卻持續發生的事情,也希望未來不管身處哪個位子,都能有為這塊土地貢獻一己之力的機會,就像這次參與訴訟、記者會的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