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品安│環境法律人協會副秘書長、震南案義務律師
楊品妏│環境法律人協會法規專員
楊品妏│環境法律人協會法規專員
位於高雄新園農場的震南鐵線開發案,今(2018)年2月27日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環評結論,居民3月12日才收到判決,但高雄市政府火速在4月19日環評大會中排入重審,並在主席環保局長蔡孟裕強烈護航下,再次通過本案,讓與會的在地居民及環團十分憤怒。
一開始環團即提出程序問題,指出既然震南公司的環評結論被法院撤銷確定,環評程序就應該重頭來過。因此,依據《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15條規定,應先由震南在做成新的環說書前,將環說書主要內容放上環評書件系統,並在當地舉行公開會議,讓居民團體表達意見,再依序舉行公開會議、做成環說書、舉行專案小組會議,最後才舉行環評大會,而非如高市府所為的草率於環評大會直接作成結論。
況且,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湖內、茄萣因位於二仁溪下游的關係,當地養殖漁業及農民皆引用二仁溪河水養殖或灌溉,受到震南公司廢水影響,因此認定二仁溪下游是受影響範圍,故二仁溪下游漁民是法院認證的利害關係人。最高行政法院亦指出,環評制度的功能之一是處理相鄰關係,「使相鄰權利之行使能夠相容,不致造成負外部性,降低整體社會福利。」自應重視受震南公司開發影響的地區。
但震南公司從來沒有在湖內茄萣辦過公開說明會,剝奪湖內茄萣鄉親的程序參與權。所以,除了路竹阿蓮之外,高市府也應該到二仁溪下游各區舉行公開說明會,彌補先前環評審查的程序瑕疵。惟19日在會議上質疑本件重為環評的程序有瑕疵,竟遭主席環保局長蔡孟裕無視!
此外,舊環說書因檢驗報告未驗出氯鹽,與新版環說書不同,此記載不實之情形恐有違反《環評法》第20條規定,19日在會上向主席環保局長蔡孟裕要求處理,主席亦無視。甚至連環評委員發言表示本件環評程序可能有瑕疵,也被無視。主席19日種種護航開發單位行為,都讓現在與會的在地居民及環團相當憤怒。蔡孟裕局長曲解環評法規範的作為,也為高市府不堪的環評審查經歷再添一筆。
實際上,環評程序並非經濟的阻礙,「未盡心審查」的環評程序才是。震南案先前環評結論遭撤銷,就是不盡心審查的惡果。但今高市府竟不願虛心檢討,反而粗暴在三小時內再度草率通過環評,毫不掩飾地踐踏法院判決,官威之大,讓人瞠目結舌。既高市府再度違法審查震南案,居民環團也不會坐視不管,將再度提起訴願。相信若之後此案環評再次遭撤銷,也只是剛好而已,而這一切的社會成本,將是高市府在此案的「最大政績」。
一開始環團即提出程序問題,指出既然震南公司的環評結論被法院撤銷確定,環評程序就應該重頭來過。因此,依據《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15條規定,應先由震南在做成新的環說書前,將環說書主要內容放上環評書件系統,並在當地舉行公開會議,讓居民團體表達意見,再依序舉行公開會議、做成環說書、舉行專案小組會議,最後才舉行環評大會,而非如高市府所為的草率於環評大會直接作成結論。
況且,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湖內、茄萣因位於二仁溪下游的關係,當地養殖漁業及農民皆引用二仁溪河水養殖或灌溉,受到震南公司廢水影響,因此認定二仁溪下游是受影響範圍,故二仁溪下游漁民是法院認證的利害關係人。最高行政法院亦指出,環評制度的功能之一是處理相鄰關係,「使相鄰權利之行使能夠相容,不致造成負外部性,降低整體社會福利。」自應重視受震南公司開發影響的地區。
但震南公司從來沒有在湖內茄萣辦過公開說明會,剝奪湖內茄萣鄉親的程序參與權。所以,除了路竹阿蓮之外,高市府也應該到二仁溪下游各區舉行公開說明會,彌補先前環評審查的程序瑕疵。惟19日在會議上質疑本件重為環評的程序有瑕疵,竟遭主席環保局長蔡孟裕無視!
此外,舊環說書因檢驗報告未驗出氯鹽,與新版環說書不同,此記載不實之情形恐有違反《環評法》第20條規定,19日在會上向主席環保局長蔡孟裕要求處理,主席亦無視。甚至連環評委員發言表示本件環評程序可能有瑕疵,也被無視。主席19日種種護航開發單位行為,都讓現在與會的在地居民及環團相當憤怒。蔡孟裕局長曲解環評法規範的作為,也為高市府不堪的環評審查經歷再添一筆。
實際上,環評程序並非經濟的阻礙,「未盡心審查」的環評程序才是。震南案先前環評結論遭撤銷,就是不盡心審查的惡果。但今高市府竟不願虛心檢討,反而粗暴在三小時內再度草率通過環評,毫不掩飾地踐踏法院判決,官威之大,讓人瞠目結舌。既高市府再度違法審查震南案,居民環團也不會坐視不管,將再度提起訴願。相信若之後此案環評再次遭撤銷,也只是剛好而已,而這一切的社會成本,將是高市府在此案的「最大政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