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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氣候訴訟」卻不提「氣候變遷」,經濟部仍不願面對「用電大戶條款」

6/2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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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謝蓓宜|環境法律人協會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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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3日環境法律人協會與綠色和平共同提起氣候訴訟,時隔三個月,才收到經濟部的答辯狀,原以為經濟部能以宏觀思維,來回覆民間的質疑,殊不知通篇書狀,竟然不提氣候變遷影響,不禁讓人覺得經濟部仍在裝睡!

今年是台灣人對於氣候變遷的影響感受十分深刻的一年,我們剛體會過因應乾旱而帶來的限水,也經歷了熱浪襲來造成用電量暴增的日子,更曾在短短一小時的暴雨中,讓大台北地區成為水鄉澤國。這些異常的天氣變化,都源自於氣候變遷。這個名詞早已不再是紙上談兵,深深影響著我們的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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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氣候變遷,世界各國於2015年共同簽訂《巴黎協定》,必須採取實際的行動,將全球平均溫度控制在工業革命前水準的2度C以內,並且致力達到1.5度C內。為了達成這項目標,各國紛紛制定減碳政策,宣示未來將達到淨零碳排。
​

德國氣候訴訟勝訴,確保未來世代基本權利


​德國政府於2019年訂定《氣候行動法》,針對國家及各部門的溫室氣體減量,提出具體的減量對策。然而這些針對氣候行動所採取的對策,卻在2020年被環保團體提起訴訟,指出這項法案所提出的目標與行動不足以保護德國人民及下一代的基本權利,且無法達成《巴黎協定》所設定的目標。
​
令人意外的是,2021年4月29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定《氣候行動法》有部分內容違憲,其指出該法僅規定到2030年的減碳對策,欠缺2031年之後的減碳規範,由於二氧化碳排出之後並不可逆,現行規定並不足以確保德國能夠順利達成2050碳中和的過渡期。

​因此,法院認為該法規將主要的減碳責任轉移給2030年之後的世代,目前減碳對策的不足,等於加諸了過重的負擔給未來世代,有違代際正義。
​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裁定,點出了法院在氣候變遷中,應承擔起督促行政部門積極產出氣候變遷因應對策,來保障國民基本權利的責任與義務。

用電大戶訴訟,經濟部隻字不提氣候變遷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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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是發起氣候訴訟,環境法律人協會與綠色和平共同針對《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提起訴訟,這項管理辦法亦即俗稱的「用電大戶條款」。

為什麼要針對這項管理辦法提訴?主要原因正是認為現行管理辦法僅對5000KW以上的用戶要求承擔10%的綠電義務,對於台灣未來實現減碳政策的成效並不顯著。依據《能源管理法》所訂定的相關行政規則中,經濟部在管理能源用戶上,是以每年用電容量超過800KW者為基準,顯示800KW這個數字的用戶量,經濟部能夠管制,也已經有確切資料。

既然經濟部在管理能源用戶上能夠以800KW為依據,在要求企業申裝綠電義務上,為何僅將目標放在5000KW上,而無法將目標擴大到800KW的用戶上?從常理觀之,若能擴大企業申設綠電的規定,對於整體綠能發展、減碳政策均有正面的效果,長遠來看,對於減緩氣候變遷也有一定的貢獻。

有趣的是,經濟部就我方訴訟所回應的答辯狀中,隻字不提現行用電大戶條款能否有效達成總體減碳目標,甚至堅稱應該等待行政機關執行違法的行政命令,顯現權利侵害之後,才能就此提起訴訟。

​眾所皆知,氣候變遷所造成的災害影響深遠,且難以確定因果,基於預警原則,世界各國才更加積極訂定因應對策,正是將抑制全球氣溫的責任內化於心,否則一切都等到實際災害出現,恐怕已演變為不可逆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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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應採更積極作為,回應國際RE100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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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世界地球日時,蔡英文總統宣示政府積極促成2050年淨零碳排,顯示台灣不落世界各國之後,不過從各部會既有的政策方向來看,2050要達到淨零碳排,仍然是非常艱鉅的任務。經濟部作為工商產業的主管機關,更應該將氣候變遷的因應、減碳任務放在心上。

國際上正以RE100為趨勢,這些已經宣誓加入RE100的企業,除了設定自身必須完全採用綠電的目標外,也要求供應鍊百分之百採用綠能發電。為了滿足企業使用綠電的需求,台灣必須要發展更多的綠能,政府機關也應就我國用電大戶進行更加積極的要求。

根據2020年《RE100 台灣綠電市場報告》指出,全球共有85家RE100會員在台灣設有營運據點,這些會員分別分布於消費零售業、資訊電子業、化工材料業、工業、醫療健康業、金融業、電信業及能源業等領域。該報告指出,其中有38%的RE100會員,必須仰賴台灣的綠電供應來滿足其需求。

現行用電大戶條款僅以5000KW為目標,主管機關對於減碳與使用綠電的政策方向不夠明確,既無法滿足整體的減碳需求,也無法滿足國際綠能供應鏈的需求,對台灣的產業發展有十分負面的影響,很可能造成台灣被排除於國際產業之外,這樣的後果,經濟部能否承擔?台灣人又是否承擔得起?
​

法院應成為氣候訴訟的載體,守護脆弱群體權益


​氣候變遷是導源於多種原因,其所造成的侵害往往難以斷定具體的因果關係,若放任行政機關以「難以確定受害者之侵害是肇因於政策不當」為由,排除對政策的監督,不僅是置脆弱群體於風險之中,也是讓十年之後的政府、社會必須承擔更多減碳責任。

因此法院更應成為一個中立性的載體,去承接人民對於政策的疑惑,扮演利害關係人
彼此溝通的平台,調解各方意見衝突,釐清訴訟爭議。當社會的脆弱群體僅能通過政策施行,來確保他們的生命權、財產權等基本權利,法院更加不能置身於外,因為一但政策本身具有瑕疵,對脆弱群體造成的影響將是長遠且難以估量的。

美國清潔空氣法訴訟,就是在國家氣候政策不明確的情況下,由各州加上民間團體,通過司法途徑,逼迫政府執行更加嚴格的管制。德國則是以未來世代的基本權利為考量,權衡評估目前國家政策是否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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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氣候變遷議題下,世界各國的氣候政策、氣候訴訟都相互影響,各國法院援引他國的判決案例已逐漸成為趨勢,形成全球尺度的氣候變遷司法實踐。期盼在本案中,台灣的法院也能展現對氣候變遷的責任,以宏觀視野看待行政部門政策的適當性,保障脆弱群體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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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訴訟的幾點說明

2/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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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簡凱倫律師 |環境法律人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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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歷經近10個月的準備,撰擬達35頁的起訴狀,最終在今年2月3日正式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以用電大戶條款為標的的氣候訴訟,提起訴訟的核心意義及目標,簡要來說有幾點:

  1. 傳統上,人民提起行政訴訟的主要路徑,是行政機關作成一個侵害人民權利的行政處分,對於這一個侵害狀態,人民再以撤銷訴訟的形式進行行政救濟。但在氣候變遷領域,多數情況下,已不再是政府積極作成一個侵害人民權利行政處分的問題,而是政府根本上就消極採取一定「法規命令」或「政策」作為,或者於制定過程根本沒有將減碳目標確實納入其裁量的過程。但在過往司法實務,幾乎不曾存在人民對政府的「法規命令」或「政策」有提出訴訟的空間,以致傳統上只以「單一行政處分」為爭訟標的的模式,已完全無法因應氣候變遷議題。因此這起氣候訴訟的首要核心目標,在於開闢一條人民及公民團體得挑戰行政機關消極政策作為或規範裁量瑕疵的訴訟路徑。 
  2. 氣候治理的有效性,不能只是由上而下的單方政令推行,而應賦權予人民,由下而上實質性督促政府關於行政命令的制定與推行,「賦權」與「由下而上」的根基,是披荊斬棘開闢此條訴訟路徑的核心理念。本件氣候訴訟也試圖拋磚引玉,期待日後有更多人民及公民團體前仆後繼開創出更多的不同可能與創造。 
  3. 本件訴訟,在於挑戰經濟部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用電大戶條款的授權制定子法時,自始就沒有將法定再生能源推廣目標及法定溫室氣體減量目標納入其規範制定裁量,以致於各界原本對母法用電大戶條款原充滿期待,但子法公布後卻引起一片嘩然,批判聲浪不斷。本件的訴訟類型,學理上稱為「人民請求制定法規命令之訴」,且有別於常見的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本件是採取一般給付之訴的型態進行。 
  4. 能源轉型的目的在抑制溫室氣體排放,抑制溫室氣體排放的目的在於減緩氣候變遷,而氣候變遷的減緩,正在保護「易受氣候巨災侵襲的脆弱群體」,這群脆弱群體又往往是無法或少量分享經濟發展果實的弱勢者,但伴隨發展過程所造成的暖化效應惡果,他們卻是首當其衝且缺乏調適能力。從這角度而言,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作為因應氣候環境的重要手段性立法,其寓含有保護「易受氣候變遷影響之特定人」的意旨,而為「保護規範」,人民得藉此取得其訴訟權能(standing)。 
  5. 臺灣在以碳排放總量而言,名列世界21,或許不是一般所認知的碳排大國,但在歐盟已提出碳邊境調整機制,日本、韓國也已宣示2050年達到淨零碳排目標,蘋果公司更宣示於2030年其供應鏈及產品達到100%碳中和下,以碳關稅機制所豎起貿易壁壘或製造供應鏈因應碳排的重整,將成為國際趨勢,臺灣的產業及能源結構轉型早已迫在眉睫,不可能自絕於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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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環團狀告經濟部放任用電大戶 促司法制度檢視減碳責任

2/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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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大戶條款」今年上路,然而其規範的企業數過少、門檻寬鬆,無助臺灣綠能及減碳進程。綠色和平、環境法律人協會以及4名民眾共同向經濟部提起行政訴訟,於 今(3)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遞交訴狀,正式為臺灣減碳政策提起全臺第一場氣候訴訟。告訴人盼由司法裁量用電大戶條款落地後對能源轉型助益程度,進一步要求經濟部重新審視條款,促使高用電戶增加使用永續的再生能源、減少依賴高碳排放的燃煤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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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月 2021
    二月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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