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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環團狀告經濟部放任用電大戶 促司法制度檢視減碳責任

2/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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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大戶條款」今年上路,然而其規範的企業數過少、門檻寬鬆,無助臺灣綠能及減碳進程。綠色和平、環境法律人協會以及4名民眾共同向經濟部提起行政訴訟,於 今(3)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遞交訴狀,正式為臺灣減碳政策提起全臺第一場氣候訴訟。告訴人盼由司法裁量用電大戶條款落地後對能源轉型助益程度,進一步要求經濟部重新審視條款,促使高用電戶增加使用永續的再生能源、減少依賴高碳排放的燃煤電力。

綠色和平過去一年持續監督「用電大戶條款」(《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指出這部子法不僅無法協助臺灣達成 2025 年 20% 再生能源電力目標、且嚴重忽略用電大戶的減碳義務;經濟部始終消極回應,「用電大戶條款」於今年元旦疲軟上路。起訴書中援引《環境基本法》第34條,綠色和平等共同告訴人認為用電大戶條款凸顯政府疏於減碳,將人民置於極端氣候帶來的災害風險中。

綠色和平專案主任鄭楚忻表示,「希望行政法院審慎辦理這起氣候訴訟,讓遭受嚴重氣候危機衝擊的民眾爭取應有的人權,更應該強烈譴責經濟部不作為,成為加劇氣候危機的共犯」。

根據能源局統計,臺灣約有8成電力來自於燃燒化石燃料,其造成的溫室氣體包含加劇氣候變遷的二氧化碳。當全球逐漸升溫,加熱海水並膨脹體積,同時極圈持續融冰,使海平面上升。根據綠色和平於 2020 年發布的 《全球暖化下臺灣海平面上升和暴潮衝擊分析》報告指出,若不積極減碳,至 2050 年臺灣將有約 1400 平方公里土地淹沒在海水中,西半部縣市尤其危險。此外,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遷專門委員會(IPCC)也指出,氣候變遷將導致更多的暴雨、洪水、乾旱、熱浪和其他的極端氣候事件。

然而,臺灣現行的減碳和氣候變遷相關法律,如《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並未保障人民的公民訴訟權,也尚未有相關判例,不及水污染、空氣污染等環境污染。鄭楚忻表示,「碳排放無色無味,仍是種環境危害,碳排放已成為『碳污染』,高用電企業造成的碳污染正由全臺甚至全球共同承擔。」綠色和平和環境法律人協會也呼籲公眾以及法學界共同關注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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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基本法保障民團訴訟權 籲法院不應駁回

環境法律人協會表示,成為本案共同原告,在於希望能通過司法途徑,推動氣候變遷政策的實現。以訴訟通過司法制度促使行政部門減碳,並非臺灣首創,早在二十世紀末,世界各地就陸續有通過司法,來論述減碳政策造成氣候變遷加劇的個案,但在臺灣司法訴訟史上卻無先例可循。

據《環境基本法》第21條立法理由寫明「由於全球二氧化碳大量排放,導致全球氣候驟變,對生態造成重大影響,各級政府有責任抑制二氧化碳之排放」,顯示無論《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或《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均為實現《環境基本法》的法律。在此情況下,如相關子法未能有效達成國家溫室氣體減量的目標,同法第34條已賦予人民或公益團體對政府「疏於執行」之情形有提起訴訟的權利,以達成「督促政府能徹底執行環境保護工作」的意旨。作為以環境保護為宗旨的公益團體,財團法人綠色和平基金會及社團法人環境法律人協會本來就有依據《環境基本法》提起公民訴訟的理由。

環境法律人協會強調,氣候訴訟以法院做為載體有其功能在,不僅是敦促政府的角色,一方面也可做為多元利害關係人的溝通平台,來調解各方意見衝突,使臺灣氣候變遷爭議更臻於明朗。綜上所述,呼籲法院不應駁回本案,應讓本案有實際進入法院公堂上辯論的機會,以釐清相關爭議。

根據美國哥倫比亞大學Sabin氣候變遷法律中心統計,全球已經有超過 1,700 件氣候訴訟案例,在 30 多個國家或地區發生;公民與社會團體透過法律手段,促使政府立即採取氣候行動已經是全球趨勢。荷蘭的環保組織 Urgenda 基金會於 2013 年發起全球首宗氣候訴訟,指控荷蘭政府的減碳政策與措施不足將危害公民生存。此案在 2019年獲得最終勝利,法院裁定荷蘭政府必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因而帶動歐洲民眾、公民團體氣候訴訟之風潮。臺灣雖然並未加入巴黎氣候協議,人口只佔全球0.36%、碳排放卻占全世界0.77%,在全球200多個地區或國家排名中高居 21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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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氣候訴訟的5點說明_簡凱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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